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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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institutional state-owned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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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1]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確認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來源[2]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來源於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人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形成和上級無償調入的各種資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特點[3]
(1)配置領域的非生產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主要分佈在社會非生產領域的各種組織中,如各級黨政機關、科學、文化、教育等事業單位、各種人民團體等。但並非所有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都分佈在這些單位之中。同樣,並非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都是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因為這些單位中的部分國有資產也可能成為經營性資產。
(2)使用目的的服務性。由於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主要配置於社會的非生產領域,其作用在於:保證各項行政事業單位工作能順利開展;保證整個社會正常運轉;支持社會經營性資產的營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使用不應以盈利為目的;而只能以服務為根本目的。
(3)資金補償、擴充的非直接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規模及其擴張速度,只能以經皆陛國有資產的規模適度和不斷發展為前提,在使用中,必須做到節約、有效地使用;在管理中,應儘可能地強化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使用者的節約意識和經濟核算意識。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分類[2]
對於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防止資產流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按存在形態可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兩部分;按其運用動態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兩大類;按其運用方向分為非經營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兩大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業務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經營性國有資產能直接為國家創造財富,具有增值性的特征。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不直接參与生產經營過程和創造物質財富,但能產生重要的社會效益。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作用[2]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對於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行政事業任務的完成和事業計劃的實現;對於節約國家資金,充分發揮行政事業資產的效能,達到資產的合理配置;對於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防止資產流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