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國有資產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採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式報批:
(一) 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併在編製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覆文件和相關材料一併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准,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報批。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採購。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製、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許可權報送審批。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製及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製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並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處置。
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項目範圍、許可權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