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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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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損失(abnormal losses)

目錄

什麼是非正常損失

  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以及其他不是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正常合理損失外的損失。

非正常損失的會計處理[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和其他非正常損失。雖然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貨物的進項稅金不能抵扣,但是會計上對此不同的處理可以對增值稅產生一定的影響。

  A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2005年初購進一批價值20萬元(不含稅)的原材料進項稅金34000元,由於露天堆放,導致雨淋腐蝕毀壞,清理後作價出售,取得含稅收入5萬元。

  會計處理如下:

  發生損失進入清理時,

  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20萬元,

    貸記“原材料”20萬元。

  由於會計處理時,將全部材料成本金額轉入損失,意味著原材料已經全部發生非正常損失。因此,這20萬元原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金應全部轉出,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同時,該公司將損失的原材料銷售取得的50000元收入應按17%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為:50000÷(1+17%)×17%=7265(元)。

  事實上,企業因銷售原材料取得5萬元收入,我們可認為該公司發生的損失並不是全部損失,是大部分損失。根據稅法分析,不得抵扣的應該是發生非正常損失部分的進項稅,應轉出這部分損失的進項稅金。對於原材料發生部分非正常損失,取得清理收入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金,稅法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只要企業會計上不作為全部損失處理,就不必轉出全部進項稅金。

  那麼,A公司應該轉出多少進項稅金呢?

  實際損失情況(不含清理收入)為:200000-50000÷(1+17%)=157265(元),

  原材料非正常損失部分應轉出的進項稅為:34000×157265÷200000=26735(元),

  剩餘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4000-26735=7265(元)。

  50000元清理收入應繳納增值稅為:50000÷(1+17%)×17%-7265=0,

  公司為此需要負擔的增值稅比全部轉出進項稅少繳7265元。

  由此可見,企業發生損失後取得的原材料清理變價收入不產生稅收,這也是符合增值稅徵稅原理的。如果企業存在加價銷售的情況,在轉出進項稅金時,應該按成本價計算未損失部分,並據此計算應轉出稅金金額。

  企業全部的會計處理如下:

  發生損失進入清理時,

  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157265元,

    貸記“原材料”157265元;

  轉出部分進項稅金轉出時,

  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26735元,

    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6735元;

  取得清理收入時,

  借記“銀行存款”50000元,

    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42735元,

    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7265元;

  結轉損失至營業外支出時,

  借記“營業外支出(非正常損失)”141265元,

    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141265元,此部分非正常損失,可以按照稅法規定報稅務機關審批後,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的處理[2]

  對增值稅來說,如果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的賬務處理不同,增值稅的入庫數額也不同。增值稅對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處理的區別在於,是否可以抵扣損失造成的相應的進項稅額。對一般納稅人來說,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時,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收取的海關完稅憑證,其單據中註明的增值稅可以被抵扣,正常損失相對應的進項稅也可以抵扣,非正常損失相對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如果是抵扣後發生的非正常損失,還要將其進項稅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例:某滷製品加工廠有一筆產成品盤虧的賬務處理,該做進項稅額轉出而沒有轉出。企業財務人員認為,這批產品是由於長時間積壓變質而損失的,企業既未銷售也未用做他用,所以就沒有轉出進項稅額。這筆業務該不該繳納增值稅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企業這批產品是由於長時間積壓發生變質而損失的,顯然屬於非正常損失。因此該產品耗用的原材料等外購項目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的規定,企業可以在規定的內容和範圍內報批財產損失。稅務機關在進行彙算清繳工作時,應註意損失部分的進項稅額轉出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陳萍生,孫百梅.非正常損失會計處理有技巧.中國稅務報.2007.01.15
  2. 陳波,王哲,李文.如何處理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中國稅務報.200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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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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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2.231.* 在 2014年4月29日 18:34 發表

營業外支出是不是算錯了?應該大於損失部分的成本吧

回複評論
117.136.103.* 在 2020年10月19日 15:52 發表

自然災害現在不屬於非正常損失,可以實時更新x 一下

回複評論
M id d61416faeb506027c1479e2149ffc6a1 (討論 | 貢獻) 在 2022年1月1日 14:07 發表

營業外支出應是15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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