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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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轉出是記錄企業的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等發生非正常損失及其他原因時,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應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若又發生沖銷已轉出的進項稅額時,用紅字記入。
1、就是說購進貨物在沒有弄清是否能抵扣進項稅額之前,先做了進項抵扣處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從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中轉出來,減少進項稅額抵扣。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購進固定資產;
(2)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第(2)至(6)項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1.有關政策規定。能夠準確計算企業原抵扣進項稅額的,按原抵扣進項稅額結轉進項稅額轉出;無法準確確定進項稅額的,一律按當期實際成本成本計算結轉應該轉出的進項稅額。所謂實際成本包括進價、運費、保險費及其它有關費用。
2.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
(1)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據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賬面成本乘以外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計算轉出。
(2)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按支付價款乘抵扣率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據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計算轉出。
例:某企業從農民手中收購玉米開,收購憑證,金額10000元,則原賬面應轉材料入庫成本87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300元,若該批玉米發生非正常損失,則企業應轉出增值稅進項稅額為:8700÷(1-13%)×13%=1300(元)。
(3)若原外購貨物是根據多種憑證抵扣的進項稅額,為了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可以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綜合抵扣率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其中綜合抵扣率=本期外購貨物全部進項稅額÷本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100%
(4)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或產成品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當中外購貨物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全部成本)×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綜合抵扣率
(5)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明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期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6)外商投資企業兼營出口與內銷,不能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7)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可按以下辦法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額。
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三)進項稅額及進項稅額轉出的檢查及處理
1.嚴格審核抵扣進項稅額的原始憑證。
若企業將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依據,則應做以下賬務調整:
例如:某酒廠本月收購舊酒瓶共支付現金1000元,由企業開具經稅務機關同意使用的自製收購憑證並據此做出如下賬務處理:
借:包裝物 9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100
貸:現金
則上述賬務處理存在的問題是:經稅務機關同意使用的收購憑證只能作為核算包裝物成本的依據,不得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依據,該企業多扣進項稅額100元,應做如下賬務調整:
借:包裝物(或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100
2.通過對“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賬戶的貸方摘要欄進行檢查發現問題。
具體辦法是檢查上述賬戶貸方摘要欄,追查企業外購材料的用途,明確企業是否存在非生產、銷售用料,並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貸方進項稅額轉出欄相核對,確定企業賬面是否已經結轉進項稅額轉出,轉出金額是否正確。
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時,應轉出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的;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的增值稅額;因購買貨物而從銷貨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其中有些進項稅額轉出可以根據相應的扣除率直接計算確定,有些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通過某些特定方法計算確定。這裡的特定方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 還原法
(一)含稅支付額還原法
所謂含稅支付額還原法,是指稅法規定進項稅額按含稅支付額直接計算,但賬面所提供的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的支付額是扣除了進項稅額之後的支付額,需要進行價格還原,然後再依據所適用的進項稅額扣除率計算確定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應轉出進項稅的貨物成本÷(1-進項稅額扣除率)×進項稅額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於特定外購貨物,即購入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依據支付價格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如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或從小規模納稅人手中購入的免稅農產品;從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經營單位購入的廢舊物資,以及企業銷售商品、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費等。
例:某酒廠3月份從農民手中購入玉米一批,作為生產原料,收購價為100萬元,支付運費2萬元。該酒廠當月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13.14萬元,記入材料成本的價格為88.86萬元。4月份酒廠將玉米的一部分用於非應稅項目,移用成本65萬元,其中運費1.25萬元。
依據上述方法,該部分玉米進項稅轉出數額則為63.75÷(1-13%)×13%+1.25÷(1-7%)×7%=10.47(萬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萬元)。
(二)含稅收入還原法
所謂含稅收入還原法,是指稅法規定進項稅額按不含稅支付額計算,但賬面提供的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的收入額(返還的支付額)是含稅的,需要進行價格還原,再按適用的進項稅額扣除率計算確定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此方法適用於納稅人外購貨物時從銷貨方取得的各種形式返還資金的進項稅轉出的計算。
例:某商業企業向某生產企業購進一批貨物,價款30000元,增值稅額5100元。當月從生產企業取得返還資金11700元,增值稅率17%.則:
當月應沖減的進項稅額=11700÷(1+17%)×17%=1700(元)
- 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謂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據需要依法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的貨物成本占某批貨物總成本或產成品、半成品、某項目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實際應轉出的進項稅額。該方法主要適用於貨物改變用途,產成品、半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等的進項稅轉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為移用成本比例法與當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某批外購貨物總的進項稅額×貨物改變用途的移用成本÷該批貨物的總成本
例:某一般納稅人3月份將一批從小規模納稅人購入的免稅農產品(收購價30萬元,運輸費1萬元)委托A廠(一般納稅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費5萬元,增值稅0.85萬元,當月加工完畢收回。4月份該納稅人將其中的一部分用於非應稅項目,移用成本為20萬元。
此批產品的總成本為:(30-3.9)+(1-7%)+5=32.03(萬元)
此批產品的進項稅額為:30×13%+1×7%+0.85=4.82(萬元)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20÷32.03×4.82=3.01萬元
2.當量成本比例法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非正常損失中損毀在產品、產成品或貨物數量×單位成本×進項稅額扣除率×外購扣除項目金額占產成品、半成品或項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紡織廠因工人違章作業發生一起火災,燒毀庫存外購原材料腈綸20噸、庫存產成品針織布6萬米;已知原材料晴綸每噸成本8萬元(不含稅),針織布單位成本每萬米20萬元。原材料占產成品成本的比例為75%.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20×8×17%+6×20×75%×17%=42.5(萬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謂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據納稅人當期的非應稅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計算確定當期非應稅收入應承擔的進項稅轉出額。此方法適用於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劃分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期全部進項稅額×免稅或非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全部銷售額
例:某製藥廠(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銷售各類藥品,2003年3月,該廠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為20萬元,當月藥品銷售收入250萬元,其中避孕藥品銷售收入50萬元。
當月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20×50÷250=4(萬元)
購進固定資產中進項稅額已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