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比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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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比例法(cost to c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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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據需要依法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的貨物成本占某批貨物總成本或產成品、半成品、某項目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實際應轉出的進項稅額。該方法主要適用於貨物改變用途,產成品、半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等的進項稅轉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為移用成本比例法與當量成本比例法。
- 1.移用成本比例法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某批外購貨物總的進項稅額×貨物改變用途的移用成本÷該批貨物的總成本
例:某一般納稅人3月份將一批從小規模納稅人購入的免稅農產品(收購價30萬元,運輸費1萬元)委托A廠(一般納稅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費5萬元,增值稅0.85萬元,當月加工完畢收回。4月份該納稅人將其中的一部分用於非應稅項目,移用成本為20萬元。
此批產品的總成本為:(30-3.9)+(1-7%)+5=32.03(萬元)
此批產品的進項稅額為:30×13%+1×7%+0.85=4.82(萬元)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20÷32.03×4.82=3.01萬元
- 2.當量成本比例法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非正常損失中損毀在產品、產成品或貨物數量×單位成本×進項稅額扣除率×外購扣除項目金額占產成品、半成品或項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紡織廠因工人違章作業發生一起火災,燒毀庫存外購原材料腈綸20噸、庫存產成品針織布6萬米;已知原材料晴綸每噸成本8萬元(不含稅),針織布單位成本每萬米20萬元。原材料占產成品成本的比例為75%.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20×8×17%+6×20×75%×17%=4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