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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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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損失(normal loss; ordinary loss)

目錄

什麼是正常損失

  正常損失,指的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正常損耗,也就是合理損耗。

合理損耗的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第二十條第1款規定:購入的存貨,按買價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以及其他費用,作為實際成本商品流通企業購入的商品,按照進價和按規定應計入商品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採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對於屬於定額內合理損耗的處理: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合理損耗和其他毀損、短缺的會計處理的區別

  外購貨物的合理損耗和其他毀損、短缺是兩類不同的經濟事項,在會計處理方法上也就有所不同。不同的會計處理將為決策者提供不同的會計信息

  合理損耗是企業生產經營中無法避免並且可以提前估計到的損失,是正常生產經營的必要成本,因此應當計人存貨的人賬價值。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存貨》規定,存貨成本包括採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是一項可直接歸屬於存貨採購的費用,構成了存貨採購成本。

  對於採購過程中發生的除合理途耗外的其他毀損、短缺,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應從供應單位、外部運輸機構等收回物資短缺或其他賠款,應沖減物資的採購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災害發生的損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損耗,不得增加物資採購成本,應暫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進行核算。

  【例1】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本期購入一批商品,進貨價格為8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3.6萬元.所購商品到達後驗收發現商品短缺30%,其中合理損耗5%,另25%的短缺尚待查明原因。編製該企業的會計分錄

  分析:合理損耗應計入存貨成本,並且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待查的短缺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借:庫存商品600000(元)(80×75%)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6000(元)(80×17%)

  待處理財產損溢234000(元)[800000×25%×(1+17%)]

  貸:應付賬款936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4000(元)(80×25%×17%)

  在計劃成本法下,合理損耗計入存貨成本,並需要計算"材料成本差異"。其他毀損、短缺不計入存貨成本,不能計算“材料成本差異”。

  【例2】某單位外購材料100公斤,計劃單價10元/公斤,實際單價12元/公斤;材料入庫時發現短缺20公斤,經認定其中12公斤屬於合理損耗,8公斤屬於合理途耗外的毀損。請計算這筆業務產生的材料成本差異。

  分析:計劃成本法的人庫材料數量必須要按照實際數量計算。

  計劃成本=80公斤×10元/公斤=800元

  實際成本=(80公斤+12公斤)×12元/公斤=1104元

  材料成本差異:1104元-800元=304元

  這些材料成本差異未來將在80公斤材料上進行分配。

  非合理損耗計人管理費用=8公斤×12元/公斤=96元

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的處理

  對增值稅來說,如果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的賬務處理不同,增值稅的入庫數額也不同。增值稅對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處理的區別在於,是否可以抵扣損失造成的相應的進項稅額。對一般納稅人來說,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時,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收取的海關完稅憑證,其單據中註明的增值稅可以被抵扣,正常損失相對應的進項稅也可以抵扣,非正常損失相對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如果是抵扣後發生的非正常損失,還要將其進項稅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例:某滷製品加工廠有一筆產成品盤虧的賬務處理,該做進項稅額轉出而沒有轉出。企業財務人員認為,這批產品是由於長時間積壓變質而損失的,企業既未銷售也未用做他用,所以就沒有轉出進項稅額。這筆業務該不該繳納增值稅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企業這批產品是由於長時間積壓發生變質而損失的,顯然屬於非正常損失。因此該產品耗用的原材料等外購項目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的規定,企業可以在規定的內容和範圍內報批財產損失。稅務機關在進行彙算清繳工作時,應註意損失部分的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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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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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lan (討論 | 貢獻) 在 2009年10月11日 23:25 發表

“待處理財產損益”在新的準則中很少見到了,一起探討一下是否如此:

材料到達時發現有損耗

a.合理損耗的不再調整有關賬目

b.非合理損耗的,假設是非合理損耗進入索賠程式,則計入"其他應收款" 例: 某公司是以重油為原材料的生產企業。每月購油3000噸,現行價1800元/噸,在該廠實際入庫計量時只有2985噸(在途損耗約5‰),由採購員賠付。

借:應付帳款 31590 (3000-2985)×1800×(1+17%) 其他應收款 4590 原材料 5368410

貸:材料採購 54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590 〔(3000-2985)×18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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