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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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資產(assets of governmental un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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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資產是行政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行政單位會計要素之一。
- 應為特定行政單位所占有或者使用
- 應能用貨幣進行計量
- 應是有助於單位進行正常公務活動的經濟來源。
流動資產是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暫付款、庫存材料等。現金是由出納人員保管的貨幣資金;銀行存款是行政單位存放在銀行的貨幣資金。暫付款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所屬單位或本單位職工發生的臨時性待結算款項。庫存材料是行政單位大宗購入進入庫存,並陸續耗用的行政用料。辦公用品數量不大,隨買隨用的,按購入數直接列為支出。有價證券是行政單位用結餘資金購買的中央財政發行的國家公債。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併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單價雖然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財產,應視為固定資產核算。
根據財政部 1998年實行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各行政單位設置“現金”、“庫存材料”、“固定資產”等會計科目分別對資產進行核算。各項資產運用收付款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庫存材料按實際耗用數列支。行政單位的庫存材料每年至少應當清點一次,如發生盤虧、盤盈,應當查明原因,作為增加或減少當期支出處理;有價證券作為流動資產管理,並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賬;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賬;盤盈和接受損贈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據確定固定資產價值。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其凈增值部分,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固定資產不提折舊,這是由於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採用“持續運作”前提和“收付實現制”原則,而且行政單位會計不提取固定資產的修購基金。固定資產每年必須盤點一次。轉讓、毀損、報廢及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相應減少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有償轉讓、變賣固定資產取得的變價收入,作為其他收入處理;清理固定資產所發生的費用,作為當期支出。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價款,應當記入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