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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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资产(assets of governmental un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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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行政单位会计要素之一。
- 应为特定行政单位所占有或者使用
- 应能用货币进行计量
- 应是有助于单位进行正常公务活动的经济来源。
流动资产是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现金是由出纳人员保管的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是行政单位存放在银行的货币资金。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库存材料是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料。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有价证券是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中央财政发行的国家公债。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价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视为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财政部 1998年实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各行政单位设置“现金”、“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等会计科目分别对资产进行核算。各项资产运用收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库存材料按实际耗用数列支。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不提折旧,这是由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采用“持续运作”前提和“收付实现制”原则,而且行政单位会计不提取固定资产的修购基金。固定资产每年必须盘点一次。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应当记入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