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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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評估是指國有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政策和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則和法定程式,採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
國有資產評估原則和組織管理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或人員遵循經濟規律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依據有關資料,堅持一定原則,運用科學方法,按照評估目的和規定的標準及程式,對資產的價格進行判斷和估計。
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真實性是指資產評估所依據的數據、資料必須是客觀、真實、可靠的。科學性是指評估時採用適當的方法,運用正確的參數,有理有據地進行科學分析。可行性是指評估得出的結論應該是信得過的、可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資產評估由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實行有償服務。根據《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凡持有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審計事務所等機構或者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臨時評估機構,均具有承擔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資格,並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 二是具有一定的評估工作經驗
- 三是配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各類評估專業人員。
資產評估機構申領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以後,即可從事資產評估工作。各資產評估機構在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時,應自覺遵守以下工作原則:
①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條例和制度;
②堅持公正、客觀、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有關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③應在委托單位的委托書中商定的時期內完成有關評估工作。資產評估報告的報送範圍,應明確保密限制,不允許因失密造成對委托單位的損害,原則上控制在委托單位、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
④在資產評估中,對委托者提供的所有有關資料情況,也應當嚴格保守秘密,並承擔法律責任。
⑤接受任務的經辦人,如與委托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向評估機構申明情況,實行迴避,委托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有權要求迴避。
⑥在資產評估中,發現委托者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
⑦各類資產評估人員應定期參加專業培訓。
資產評估機構在結束評估工作後,應及時向委托者提交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書應由具備資格並直接從事該項資產評一—估工作的各類專業評估人員親筆簽署,資產評估機構加蓋公章方可生效。
資產評估機構玩忽職守,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嚴重失實,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重新評估或由委托者另選評估機構評估。原評估費用由原評估機構負擔。由於時間延誤所造成的委托者經濟損失,委托者有權依照仲裁和法律程式要求賠償。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給予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處理,並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資產評估程式如下:
- (一)申請立項
凡是占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發生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如資產拍賣、轉讓,企業蔫並、出售、聯營、股份經營,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企業清算,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評估(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企業租賃等)的時候,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應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並附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審批資產評估立項申請。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准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申請單位收到准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後,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
- (二)資產清算
受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對委托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以作出鑒定。
- (三)評定估算
受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根據國有資產評估方法,對委托單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仿算,並向委托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 (四)驗證確認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占用單位報送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之日起到45日內組織審核、驗證、協商,確認資產,評估結果,並下達確認通知書。占有單位對確認書有異議的,可以中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核。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定,並下達裁定通知書。占有單位收到確認翠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後,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1.占用單位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佈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下列處罰:
- ①通報批評
- ②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相當於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宣佈資產評估無效,並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資產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
- ①警告。
- ②停業整頓。
- ③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3.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議。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覆議申請之日起66日內作出覆議決定。申請人對覆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覆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給予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