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清查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資產清查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對立項批准通知書中批准的資產評估對象,按照資產類別、規格型號、製造廠家、購置和製造日期、存量、金額等項目,一一清點、核實併進行登記造冊。資產清查的目的是在不影響經營的前提下清查核實各項資產和負債,併在此基礎上,按照評估基準日資產的實際存量、存放地點、資產狀況等進行調查、統計,掌握資產的實際情況。
資產清查的方法包括:實地盤點、訊證核對、技術推算、抽樣核對。
1、房屋建築物、儀器設備等所有固定資產;
4、各項往來結算款項、繳拔款項。
1、全面清查一般在年終進行,由分管院長組織,清查小組有財務科、設備科、總務科、藥劑科等人員組成,對醫院所有的財產物資、往來款項進行全面盤點和核實。
2、局部清查由各資產管理部門根據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對流動性較大的物資,如藥品、衛生材料、其他材料等,可按季或按月進行清查;對於各種貴重物品,每月應清查盤點一次;對於現金,每日終了時進行清查;銀行存款、銀行借款每月與銀行核對一次;各種往來結算款項,一年中至少核對一至二次。
1、清查前的準備工作
1)會計部門和會計人員在資產清查前,須將有關帳薄登記齊全,結出餘額,核對清楚,做到帳薄記錄正確、完整、及時。對於銀行收付和結算款項,須及時取得核對憑證。
2)財產管理部門和保管人員,須將截至清查日止的所有經濟業務,辦理好憑證手續,全部登記入帳,並結出餘額,對所保管的各種財產物資,應整理、排列清楚,掛上標簽,標明編號、品種、規格和結存數量,以便盤點核對。
3)清查人員根據需要,準備好各種必要的計量器具和有關清查需用的登記表冊。
2、對固定資產、藥品、材料等實物的清查
可採用實地盤點法。須做到:
1)盤點時實物保管人員須在場;
2)要註意逐一盤點,不要遺漏或重覆盤點;
3)要註意實物質量是否完好,有無短缺、霉爛、變質等情況;
4)對盤點的結果,如實記錄,並由盤點人員和實物保管人員簽章;
5)查明盤點結果與帳面餘額是否一致,確定盤盈或盤虧情況,填制“實存帳存對比表”。
3、現金的清查
通過實地盤點進行。盤點現金時要註意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以白條抵庫和庫存現金超過規定限額等現象。
4、對銀行存款的清查
採用與開戶銀行對帳單相核對的方法來進行,如有未達帳項,則通過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來進行調節,要註意檢查未達帳項是否正常。
5、各種往來款項的清查
主要採取與對方核對帳目的方法。
對資產清查中發現的盤盈、盤虧、毀壞或其他各種損失,應核實情況,調查分析產生的原因,明確經濟責任,依據會計制度規定,按照審批許可權和程式予以處理。個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個人賠償,因管理不善、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作其他支出入帳。
一、全面摸清家底。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情況、財務情況以及資產情況等進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的資產和財務狀況,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奠定基礎。
二、建立監管系統。通過資產清查,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資料庫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礎上,建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動態監管系統,實施動態管理,為加強資產管理提供信息支撐。
三、實現兩個結合。建立起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運行機制,為財政部門編製2008年及以後年度預算、加強資產收益管理、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創造條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對於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在全面總結、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