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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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人職責是指獲得授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者他們的委托的專門機構,對經營性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的職權和職能,保值增值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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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資產規模和營運需要,設立國有資產營運主體如國有控股公司、投資公司、資產經營公司等,授權他們行使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出資人一方享有對國有資產的占有、收益、使用和支配權。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資產規模和營運的需要設立國有資產營運主體,如國有控股公司、投資公司、資產經營公司等,授權他們行使出資人職責。出資人制度,在黨的十六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
(一)代表股東一體化行使股東各項權利;
(二)監督管理國有資產;
(三)研究和調整國有經濟的戰略發展規劃和佈局,國有資產進退的法律制度;
(五)研究推廣黨政工作,在中國特色的經營範圍內創新方式和方法;
(六)支持地方國資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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