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拆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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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拆細是針對於產權交易市場而言的。所謂產權拆細,是指將待轉讓的產權劃分成多個、一般為均等的個體,不再整體轉讓,而是允許多人成為受讓人。
這是國家政策所不允許的。
產權交易市場是指供產權交易雙方進行產權交易的場所。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對國有企業產權的轉讓選擇的產權交易市場做出了相關規定。
第十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按下列基本條件選擇產權交易機構: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
(二)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四)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佈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
(五)產權交易操作規範,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後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由於產權不具備股票、證券的標準性,所以不能把產權進行拆分式的交易給不同的主體,並且不能連續轉讓。一方面產權交易談判周期長,涉及的內容繁雜,不確定因素過多,另一方面國家國有產權轉讓的目的在於優化資產,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如果允許產權拆細後連續轉讓,則必然出現“炒產權”的現象,這與國企改製的初衷是背離的,也不利於國家對國有資產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