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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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交易(Property 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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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交易是企業財產所有者以產權為商品而進行的一種市場經營活動。
(2)產權交易屬於產權經營活動,其經營主體是企業財產所有者或所有者代理;
(3)產權交易作為一種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的經營活動,有一套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
(4)產權交易在內容上可以分為兩個不同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企業財產所有權的轉讓;第二個層次是在保持企業財產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企業財產經營權的轉讓。
產權交易表現為以下幾個特征:
- (一)產權交易主體的限制性,是指產權交易出讓人和受讓人主體資格的特殊性以及轉讓或受讓權利的限制性。
(1)出讓人主體資格的特殊性以及出讓權利的限制性,是由法人財產權的特征所決定的。在企業產權交易時,出讓人主體資格是特殊的,出讓權利是受限制的,具體表現為:
①企業可成為產權的受讓人,但不能成為本企業產權的出讓人;
②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產權交易時,出讓人具有複雜性。國有企業在進行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時,必須經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資委)的批准,履行產權界定,資產評估和交易審批等程式;
③出讓人出讓企業產權時,要徵得企業職工的同意或征求企業職工的意見。國有企業轉讓產權要征求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意見;集體企業產權交易必須取得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出讓人、受讓人應當妥善安置出讓企業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落實職工的社會保障事宜;
(2)受讓人資格的特殊性,是針對境外投資者以及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外資成為企業產權受讓人時,要受到我國外商投資指導目錄的限制:
①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②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③當轉讓的產權涉及某一行業的特許經營時,受讓人必須取得特許經營資格,如煙草專賣權、藥品經營權等;
- (二)產權交易客體的複雜性,是指產權表現形式的多樣性。
每個企業的性質、股本結構、規模、債權債務等完全不同,表現出來的企業產權形態也大相徑庭。企業產權所依附的載體可分為兩大類: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在產權交易中被轉讓或受讓的財產可能是全部有形財產,也可能是部分有形財產;可能是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的整體,也可能只是有形財產或只是無形財產。
另外,產權交易的客體不僅僅指企業的財產,還包括被轉讓企業的職工安置,這是其他形式買賣所不具備的。
- (三)產權交易方式的多樣性。
產權交易方式,是指產權交易雙方成交財產或財產權利的方法。產權交易可以採取的方法有:
(1)協議轉讓。即由交易雙方通過洽談和協商,就交易內容、交易價格等達成協議,從而最終成交的產權交易方式。交易主體單一、明確,交易客體複雜的情況下,一般採用這種交易方式;
(2)拍賣轉讓。是指在多位交易受讓意向人的情況下實施的交易行為。在產權交易有多位受讓意向人,且轉讓標的物、價格為惟一決定因素的情況下,採取公開拍賣的方式,由出價最高者獲得被轉讓產權的所有權。
(3)招標轉讓。是指被轉讓產權有多位受讓意向者,轉讓標的物相對複雜,且買受具有相關條件時,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由評標委員會評出的最優標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4)變更、轉移財產占有主體。是指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人不發生改變,只變更企業財產的占有人或使用人。這種形式的產權交易主體均為經出資人授權代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資產管理人。
(5)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權交易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 (四)產權交易的市場性,是指產權交易通過市場得以實現。
所謂產權交易通過市場得以實現包含兩層含義:
(1)產權交易的價格由市場決定。市場是產權交易價格的決定性因素,當產權需求大於產權供應、或者受讓方認為以高於評估價格受讓產權仍能帶來較大收益時,交易的實際價格可以高於評估價格;當產權需求小於產權供應、或者受讓方認為只有以低於評估價格受讓產權才能帶來經濟收益時,交易的實際價格就低於評估價格。
(2)交易行為必須在交易市場(即產權交易所)進行。國有、集體企業發生下列產權交易行為的,要通過產權交易所進行:
①國有獨資公司、非公司制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整體產權或部分產權(含有形資產產權、無形資產產權及經營權、財產使用權)的有償轉讓;
②國家或集體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的有償轉讓;
④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的有償轉讓;
⑤科技項目產權、房地產項目產權的有償轉讓;
⑥國有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改製發生的產權轉讓;
⑦國有集體企業破產所發生的產權轉讓、或享受國家掛帳停息政策的國有企業被兼併所發生的產權轉讓;
⑧其他產權交易。
1.按交易方式分,有五種形式:購買式、承擔債務式、吸收入股式、控股式、承擔安排全部職工等其它條件式。
2.按交易主體之間的組織形式分,有六種形式:兼併、承包、租賃、拍賣、股份轉讓、資產轉讓。
1.證券交易所的股票、股權交易,即在證券交易所的場內進行已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
2.櫃臺股權交易,既未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場所以外的股權交易。
3.有形市場的產權交易,即在有形的產權市場中進行的產權交易。
4.無形市場的產權交易,即在有形產權市場之外,通過買賣雙方一對一進行的產權交易。
(1)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遵守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
(2)有序流轉,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
3.有利於資產存量調整,緩解資產增量的資金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雙膨脹。
4.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5.有利於人力資源的挖掘,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