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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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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Modification of Contract)

目錄

什麼是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前者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改變的現象。後者是指合同關係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債務人的現象。

  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換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合同變更的類型

  合同的變更,從原因與程式上著眼,在我國法律上有以下類型:

  1、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變更合同,如債務人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為損害賠償債務。

  2、在合同重大誤解而成立的情況下,有權人可訴請變更或撤銷合同,法院裁決變更合同。

  3、在情事變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當事人訴請變更合同,法院依職權裁決變更合同。

  4、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變更合同。

  5、形成權人行使形成權使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係

  合同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係,沒有原合同關係就沒有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著合同關係這一條件。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變更採取狹義說,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

  • 標的變更;
  • 標的物數量的增減;
  • 標的物品質的改變;
  • 價款或酬金的增減;
  • 履行期限的變更;
  • 履行地點的改變;
  • 履行方式的改變;
  • 結算方式的改變;
  • 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
  • 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
  • 擔保的設定或消失;
  • 違約金的變更;
  • 利息的變化。

  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式。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式的,在我國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除此以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達不成協議便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種要求。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裁決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採有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根據。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至於何種類型的合同變更與損害賠償並存,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而變更合同,不存在損害賠償;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變更,在相對人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誤解人應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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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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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6.214.* 在 2010年7月19日 18:35 發表

攀鋼維檢中心簽變更合同是否違法: 我是攀鋼新鋼釩的職工,現在新鋼釩單方面將部分職工劃給攀信公司(與新鋼釩同級)並威脅說不簽變更合同則職工自動解除合同。 1:新鋼釩是攀鋼核心單位,效益比攀信好很多。 2: 新鋼釩並沒破產,倒閉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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