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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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拍賣法》定義:“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美國經濟學家麥卡菲認為:“拍賣是一種市場狀態,此市場狀態在市場參入者標價基礎上具有決定資源配置和資源價格的明確規則”。
經濟學界認為:“拍賣是一個集體(拍賣群體)決定價格及其分配的過程”。
我國拍賣法中已確認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為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什麼是拍賣方式[1]
拍賣方式是指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競價的具體表現形式和確定拍賣成交的機制。與競價方式相關,國內外拍賣實踐中最為常用的拍賣方式主要有升價拍賣和降價拍賣兩種方式。
升價拍賣即英格蘭式拍賣,降價拍賣即荷蘭式拍賣。我國的拍賣實踐中,通常採用升價拍賣的方式。升價拍賣是一種價格上行的報價方式,即競價由低至高、依次遞增,直到最高價格成交為止。升價拍賣根據競買人報價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無聲拍賣和有聲拍賣兩種形式。無聲拍賣也被稱為賣方報價拍賣,拍賣時,先由拍賣師當眾報出拍賣標的的起拍價,然後由競買人在此基價上以舉牌或其他約定方式應價,拍賣師按照事先約定的競價階梯不斷依次增高報價,競買人不斷舉牌應價,直至拍賣成交。此種方式由於競買人不發聲,故稱無聲拍賣。有聲拍賣也被稱為買方報價拍賣,拍賣時,由拍賣師當眾報出拍賣標的的起拍價,然後再由競買人在此基價上報價,報價以公開喊叫方式進行,競價過程一直持續到無人再加價為止。此種方式表現為競買人發聲報價,故稱有聲拍賣。在升價拍賣中,無論買方報價拍賣還是賣方報價拍賣,通常約定有一個競價的遞增幅度,競買人在應價或報價時,按照約定的加價幅度加價,逐步由低至高表示要約。
採用投標式競價方式舉行的拍賣稱為投標式拍賣。在這種拍賣中,競買人按規定將自己的報價密封後,送達至拍賣人規定地點,拍賣人統一開標後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買受人,因此,也稱作密封遞價式拍賣。根據買受人所支付的成交價的不同,投標式拍賣又分為投標式第一價格拍賣和投標式第二價格拍賣。投標式第一價格拍賣的買受人按照自己的報價支付成交價款,而投標式第二價格拍賣的買受人則按照次高價支付成交價款。投標式拍賣方式主要適用於三類標的的拍賣:一是適用於標的相同且有較大數量,現場拍賣既不好操作,也不易於實現物品最大值的拍賣標的物。二是標的較為緊缺或涉及問題多、影響大,權衡現場拍賣弊大利小而採用,可以使競買人避開干擾,冷靜思考,按自己的意願出價。國內在債權拍賣時,對於“資產包”的拍賣常採用這一形式。三是郵品拍賣常採用這一形式。國內部分拍賣行主持郵品拍賣時經常採用這一拍賣形式,各地的競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填好的競價文件寄到規定的地點,由拍賣行按規定集中處理,這種形式可以打破地點、空間等限制,節約人力、物力、財力。但是並不是所有標的均適合採用這一形式拍賣。
除了上述幾種常見的拍賣方式外,拍賣實踐中,還存在其他的一些拍賣方式,比如電子競價拍賣、網路同步直播式拍賣、混合拍賣以及限時拍賣等。
各種拍賣方式各有利弊,不存在可以適用於所有拍賣標的的拍賣方式,不同的拍賣標的或拍賣環境可能需要採用不同的拍賣方式。拍賣方式一般由拍賣人在拍賣前根據拍賣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但是在拍賣過程中,可否調整拍賣方式呢?這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
《拍賣法》規定拍賣活動由拍賣師主持,拍賣方式只是拍賣活動的具體運作手段。拍賣師有權根據拍品的不同種類或拍賣現場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選擇最適用的拍賣方式進行拍賣。拍賣方式對所有的競買人都適用,變更拍賣方式一般不會對競買人造成任何實際影響,而且也不違背《拍賣法》公平、公開、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有時候,變更拍賣方式是應對一些突發事件的需要。比如拍賣通常採用升價式拍賣,當拍賣師發現有競買人惡意串通時,如果堅持運用原有的升價拍賣方式,反而可能會導致不公平或不公正的結果,損害委托人和其他競買人的權益。拍賣師在與委托人協商後變換拍賣方式,可以有效地防止惡意串通,這正是《拍賣法》公平、公開、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的最好體現。
《拍賣法》對拍賣活動應採取何種具體拍賣方式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拍賣人在拍賣活動中,可以根據拍賣標的的狀況自主決定採取何種拍賣方式,只要符合“公開競價、價高者得”的原則,拍賣結果就應當是合法有效的。
- ↑ 劉雙舟著.拍賣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