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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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包,就是打包的資產。一般是指打包處理的不良資產或金融機構打包處置的抵押物。 一般情況下,購買資產包,無論是國內投資者還是國外投資者,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是政府還是企業法人均可成為資產包的潛在投資者。
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根據各自的組包情況,對某些資產包的潛在投資者會作出一些限制性的條件規定。如有地方政府擔保貸款組成的投資包,一般會限制國外投資者參與;自然人貸款組成的投資包,有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擔心購買者用非法手段向債務人逼債,而限制自然人參與投資。
對標的額巨大的資產包,對法人作為投資者在註冊資金方面也會有一定的低限要求;對由某些行業的債權或物權組成的資產包,在交易中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對投資人也會作出相應的規定。
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售資產包所移交的標的就是與資產包有關的權利憑證、協議、法律文書等;而作為投資者所支付的對價就是貨幣資金。因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求投資者購買資產包成交後錢“貨”兩清。對成交價款數額巨大,應投資者要求,也可以考慮分期付款。但對首付款要達到規定比例;對所欠的款項要落實擔保措施;歸還時間不超過2006年底。對分期付款所發售資產包的權利憑證、協議、法律文書等原件,不能一次性移交給買受人。因此,投資者在購買資產包前,通常要備足資金,以防錯過良機。
不良資產包中的瑕疵是指:投資者受讓的債權資產及其權利可能存在著瑕疵或尚未發現的缺陷,以至於投資者的預期利益無法完全實現。
比如:債務人或擔保人已破產、倒閉、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下落不明;主債權或擔保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缺少訴訟時效中斷證據;擔保債權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或被撤銷或免責;擔保物滅失且沒有代位物可行使;債權證明文件缺失;債權已訴訟可能未申請執行等給投資者帶來了風險。
作為發售資產包的資產管理公司,在評估、處置該資產包前,要規避法律風險,會將可能存在的瑕疵告知投資參與者,併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中進行風險提示。因此,一旦投資者購得資產包,錢“貨”兩清,受讓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出讓方提出追索或賠償。
如何辯別資產包的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