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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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拍卖法》定义:“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美国经济学家麦卡菲认为:“拍卖是一种市场状态,此市场状态在市场参入者标价基础上具有决定资源配置和资源价格的明确规则”。
经济学界认为:“拍卖是一个集体(拍卖群体)决定价格及其分配的过程”。
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拍卖方式[1]
拍卖方式是指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竞价的具体表现形式和确定拍卖成交的机制。与竞价方式相关,国内外拍卖实践中最为常用的拍卖方式主要有升价拍卖和降价拍卖两种方式。
升价拍卖即英格兰式拍卖,降价拍卖即荷兰式拍卖。我国的拍卖实践中,通常采用升价拍卖的方式。升价拍卖是一种价格上行的报价方式,即竞价由低至高、依次递增,直到最高价格成交为止。升价拍卖根据竞买人报价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无声拍卖和有声拍卖两种形式。无声拍卖也被称为卖方报价拍卖,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当众报出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然后由竞买人在此基价上以举牌或其他约定方式应价,拍卖师按照事先约定的竞价阶梯不断依次增高报价,竞买人不断举牌应价,直至拍卖成交。此种方式由于竞买人不发声,故称无声拍卖。有声拍卖也被称为买方报价拍卖,拍卖时,由拍卖师当众报出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然后再由竞买人在此基价上报价,报价以公开喊叫方式进行,竞价过程一直持续到无人再加价为止。此种方式表现为竞买人发声报价,故称有声拍卖。在升价拍卖中,无论买方报价拍卖还是卖方报价拍卖,通常约定有一个竞价的递增幅度,竞买人在应价或报价时,按照约定的加价幅度加价,逐步由低至高表示要约。
采用投标式竞价方式举行的拍卖称为投标式拍卖。在这种拍卖中,竞买人按规定将自己的报价密封后,送达至拍卖人规定地点,拍卖人统一开标后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因此,也称作密封递价式拍卖。根据买受人所支付的成交价的不同,投标式拍卖又分为投标式第一价格拍卖和投标式第二价格拍卖。投标式第一价格拍卖的买受人按照自己的报价支付成交价款,而投标式第二价格拍卖的买受人则按照次高价支付成交价款。投标式拍卖方式主要适用于三类标的的拍卖:一是适用于标的相同且有较大数量,现场拍卖既不好操作,也不易于实现物品最大值的拍卖标的物。二是标的较为紧缺或涉及问题多、影响大,权衡现场拍卖弊大利小而采用,可以使竞买人避开干扰,冷静思考,按自己的意愿出价。国内在债权拍卖时,对于“资产包”的拍卖常采用这一形式。三是邮品拍卖常采用这一形式。国内部分拍卖行主持邮品拍卖时经常采用这一拍卖形式,各地的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好的竞价文件寄到规定的地点,由拍卖行按规定集中处理,这种形式可以打破地点、空间等限制,节约人力、物力、财力。但是并不是所有标的均适合采用这一形式拍卖。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拍卖方式外,拍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的一些拍卖方式,比如电子竞价拍卖、网络同步直播式拍卖、混合拍卖以及限时拍卖等。
各种拍卖方式各有利弊,不存在可以适用于所有拍卖标的的拍卖方式,不同的拍卖标的或拍卖环境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拍卖方式。拍卖方式一般由拍卖人在拍卖前根据拍卖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但是在拍卖过程中,可否调整拍卖方式呢?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拍卖方式只是拍卖活动的具体运作手段。拍卖师有权根据拍品的不同种类或拍卖现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最适用的拍卖方式进行拍卖。拍卖方式对所有的竞买人都适用,变更拍卖方式一般不会对竞买人造成任何实际影响,而且也不违背《拍卖法》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有时候,变更拍卖方式是应对一些突发事件的需要。比如拍卖通常采用升价式拍卖,当拍卖师发现有竞买人恶意串通时,如果坚持运用原有的升价拍卖方式,反而可能会导致不公平或不公正的结果,损害委托人和其他竞买人的权益。拍卖师在与委托人协商后变换拍卖方式,可以有效地防止恶意串通,这正是《拍卖法》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的最好体现。
《拍卖法》对拍卖活动应采取何种具体拍卖方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可以根据拍卖标的的状况自主决定采取何种拍卖方式,只要符合“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原则,拍卖结果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 ↑ 刘双舟著.拍卖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