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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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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國有股權轉讓[1]

  國有股權轉讓是指在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使國有股權按照市場規律在不同行業、產業企業之間自由流動。國有股權轉讓的本質是國有股權與所有權債權股權的置換。目的是改進現有企業的股權結構,改造其經營機制,增強其活力;同時將退出的國有資本投入到真正能發揮國民經濟主導作用的關鍵領域和命脈行業,以調整國民經濟運作狀況,增強經濟活力,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目前國有股權轉讓一般發生在國有股權主體之間及國有股權主體與法人股權主體之間,實際上國有股權仍主要在國有單位之間流動;股權轉讓的方式一般為股權與貨幣所有權的置換;轉讓途徑為協議轉讓。筆者認為,國有股權在一般競爭性行業中往往不具有競爭優勢,所以,在一般競爭性行業中,國有股權都應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儘可能地轉讓出去,將所得資金投入到需要國家加大投入的支柱產業,實行國有資本戰略重組;同時,鼓勵非國有資本大量進入一般競爭性行業,使其通過市場競爭合理配置資源

  目前國有股權轉讓一般發生在國有股權主體之間及國有股權主體與法人股權主體之間,實際上國有股權仍主要在國有單位之間流動;股權轉讓的方式一般為股權與貨幣所有權的置換;轉讓途徑為協議轉讓。筆者認為,國有股權在一般競爭性行業中往往不具有競爭優勢,所以,在一般競爭性行業中,國有股權都應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儘可能地轉讓出去,將所得資金投入到需要國家加大投入的支柱產業,實行國有資本戰略重組;同時,鼓勵非國有資本大量進入一般競爭性行業,使其通過市場競爭來合理配置資源。

國有股權轉讓的條件

  國有股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為主要目的。

  二是轉讓國有股權須遵從國家有關轉讓國家股的規定,由國有股持股單位提出申請,說明轉讓目的、轉讓收入的投向、轉讓數額、轉讓對象、轉讓方式和條件、轉讓定價、轉讓時間以及其他具體安排。

  三是轉讓國有股權的申請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向境外轉讓國家股權的(包括配股權轉讓)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國有股轉讓數額較大,涉及絕對控股權及相對控股權變動的,須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體改委及有關部門審批。

  四是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股的股東單位轉讓國有股權後,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轉讓收入的金額、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及實施結果。

國有股權轉讓的要求[2]

  根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國資委、財政部頒佈並於2004年2月1日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可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交易股權權屬清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方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投資主體已經同意(全部國有股轉讓或部分轉讓股權使國家不再控股的,已經取得同級政府批准)。

國有股權轉讓程式[2]

  ①內部審議。

  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②出資人審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③清產核資審計

  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製資產負債表資產移交清冊,並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

  ④資產評估

  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⑤信息披露、徵集受讓方。

  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⑥簽署轉讓協議。

  A、協議方式: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也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B、拍賣/招標方式: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⑦履行轉讓協議。

  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股權轉讓價款。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併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國有股權轉讓的基本原則

  在國有股權轉讓時,除了一般股權轉讓須遵守的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等原則外,還有兩個重要原則:

  一是有條件轉讓原則。鑒於國有股權的社會性目的,在進行國有股權的轉讓時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和審計;尤其是要防止把不需要或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國有股權硬性轉讓。對於採取將國有股權上市轉讓的方式的,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國家首先應對現有上市公司國有股狀況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計算,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哪些行業、哪些公司的股權需轉讓上市,轉讓數量多大,這才有可能制定出具體的政策,分期、分批組織轉讓和上市。因為不論是哪一個國家,國有股權的上市轉讓均有其特定範圍,即只能是將一部分國有股權通過上市轉讓而轉給非國有股東,而宜於國家繼續持股的股權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國有單位之間流動。這顯然是一項大工程。

  二是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為主要目的的原則。在國有企業分佈太廣、太散時,政府辦了許多並非必須由它辦的事情。與此同時,有一些事情政府必須辦但卻因資金缺乏無力去辦。國有股權轉讓的結果是將國有股權從國家手中轉讓到另一個所有者手中。所以,在進行國有股權轉讓時必需考慮國有股權的設置目的。對於這一原則,我國現行法規的規定已有體現。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中存在的問題[3]

  第一,國有股權轉讓政策不穩定,轉讓程式不明確,使國有股轉讓通道不暢,影響上市公司重組。

  由於國有股權的轉讓,涉及國有資產的轉移,稍有不慎,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後果十分嚴重,因此國有股權管理部門對轉讓國有股權的批准十分慎重,尤其是涉及國有股權性質變動,流向私有部門時更是難上加難。有的公司協議轉讓國有股權,等待了兩三年也杳無音信。很多轉讓協議沒在約定的時間內得到批准,受讓雙方被迫中止協議.國有股權轉讓受阻,不僅阻礙了國有股權的流動和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調整,同時國有資產的不能正常流動和產生效益,退市後的殼資源也大打折扣。因此,新的國資管理模式建立起來以後,面臨加快國有股權轉讓的審批速度以及規範國有股轉讓規則的新任務,既要體現政府的導向性,更要體現國有股權轉讓的市場化的運作模式,以提高國有股權轉讓的效率。

  第二,關於國有股權轉讓的定價問題。

  理論上來看,國有股協議轉讓價格包括估價和定價兩個過程。估價是由專業人士根據一定的方法評估企業內在價值,定價則是在估價的基礎上綜合各種因素來確定最終價格。目前國有股協議轉讓的案例,基本上按凈資產價值作為定價的依據。據統計,2003年第一季度,在明確轉讓價格的公司中,按照實際轉讓價格計算的轉讓金額總計為86.99億元,而這些公司的凈資產加總起來則涉及85.07億元,轉讓價格平均為凈資產金額的1.02倍。筆者統計2001年廣東上市公司涉及股權轉讓的案例,大部分都是按凈資產價格成交。

  這種定價方式的不合理之處在於,公司有形資產重置價值或賬麵價值不能反映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企業股權價值,盈利能力強的優質資產可能與缺乏持續經營能力的資產賬麵價值相差無幾。如果盈利能力強的優質資產仍按凈資產定價收購,將獲取更多的資本利得,而另一方面,對一些劣質企業來講,如果按低於資產值出讓就屬於國有資產流失,那不會有買家介入,實際操作中的國有股定價確實是一個難題。

  第三,在具體的國有股權轉讓中還存在其它一些問題:

  一是受讓方的資質審查問題,有的受讓方是新組建的公司,由於新成立的公司並不是一個成熟的公司,沒有成熟的管理經驗和公司運作經營,不利於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因此參與國有股競價也必須是滿足一定資質的公司,如要求受讓方對外投資不能超過其凈資產的一定比例的要求,或行業運作經驗等等,以保證公司在國有股權轉讓後提高經營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二是有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權轉讓被當成在二級市場上進行炒作的題材,“假重組,真炒作”;將上市公司作為“圈錢”工具,利用關聯交易等手段掏空或惡意侵占上市公司資產,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加大了公司的風險,對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造成不良影響;

  三是國有股權轉讓的法律界定不清;多數股權轉讓伴隨著資產重組進行,往往先有轉讓或托管,再進行資產重組,但股權轉讓中經常出現股權凍結的情況,也容易使股權轉讓產生糾紛;四是國有股權轉讓的成功率不高,目前披露的股權轉讓較多,但由於受讓方對轉讓方信息瞭解不充分或由於方案不成熟或審批出現問題都導致國有股權轉讓失敗的情況較多;五是缺乏中介機構的全程參與,如在國有股權轉讓中需要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通常都是需要時再參與,而投資銀行的主要工作也就是製作各種申報材料,中介機構並未起到應有的作用,使國有股權轉讓的效率大為降低。中介機構的全程參與,有助於資質調查,提高國有股權轉讓的效率與穩定性。

搞好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需要重視的問題[3]

  (一)對國有股權轉讓問題要從理論上予以明確。

  關於國有經濟向民營化發展的方向,理論界經過長期的探索,已經達成一致的看法,而實踐中從1998年開始已經進行大規模的國有企業的改組和產權變動,國有經濟從競爭領域中退出來也已經運作了幾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民營化是一種正常有效的經濟制度,並形成很好的市場環境,以保證國有股權轉讓的順利實施,目前允許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給民營企業以及國外投資者也是這一理論的結果。從世界各國國有企業私有化的歷史來看:西方國家在上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以後,在凱恩斯關於對市場經濟巨集觀調控的觀點的指引下,經歷了大規模的建立國有企業的時代,但到了上世紀70年代,西方國有企業出現大面積虧損,導致經濟停滯不前,生產率下降,失業人口增加。80年代初期,英國首先掀起了私有化的改革,繼之,私有化浪潮在世界範圍內涌起。理論和實踐都證明市場經濟相對而言是最有效率的經濟,而產權明確、代理關係清楚,具有市場競爭力的企業才是我們需要的企業,縱觀上世紀後二十年的西方國家和轉軌經濟國家的私有化過程,他們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都是我們可以學習和避免的,目前對國有股權轉讓態度是明確的,主要問題是轉讓的速度有多快,如何轉讓,轉讓給誰,如何定價、轉讓後的資金如何使用以及是否能保證國有股轉讓的透明和社會公正等。

  (二)要從制度上保證國有股權

  轉讓過程中幫助企業建立合適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上市公司的經營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俄羅斯和捷克的轉軌經濟中,國有企業民營化導致企業競爭能力弱化已有深刻的教訓。俄國在私有化過程中,將企業內部的股權用證券化的方式平均分配給企業職工,原企業的控制人大量收購公司股票,結果形成“內部人控制”的局面,這種在私有化過程中沒有幫助企業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致使內部人掏空公司的情況出現較多,對俄羅斯改革後的經濟發展造成很大的影響。而兩德合併時,西德幫助東德所進行的國有資產私有化的過程是值得借鑒的,其主要經驗:一是成立托管局,托管東德的所有國有資產,統一進行國有企業的私有化,二是私有化過程中對不同的企業採取不同的方式,並註入資金幫助企業重整;三是在私有化過程中,註重引入戰略投資者和境外投資者,幫助企業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使企業在市場環境中具有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四是托管局在完成私有化的使命以後解散,不再管理企業,使企業成為市場化環境中的企業。這給我們的啟示是,在我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過程中,政府管理部門對國有股權轉讓的目標定位應建立多元化的價值評估體系,不僅國有股權轉讓過程中實現利潤最大化,最重要的是要幫助公司建立有一定競爭能力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具有市場競爭能力的企業,要加大對收購人的資質考察,使股權轉讓後的企業能夠獲得新的發展空間,並適應市場化的經營。

  (三)對國有股轉讓問題要進行通盤考慮,制定完善的法規體系。

  目前國有股的管理機構和管理框架已明確,今年3月份出台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條例》對國有股的管理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說明,其中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政府批准。”暫行條例明確了國家統一管理、分級產權,讓地方政府和地方國資委有轉讓國有股權更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但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轉讓,國資委已下文明確,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全部報國資委批准,金融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由國家財政部審核,此外2002年11月,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聯合發佈《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明確可以向外商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並對外商的資質和投資行為做了規範。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涉及到多方面、多角度,要搞好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管理部門要細化有關股權轉讓的具體規則,簡化國有股轉讓報批程式,制定國有股權轉讓的詳細條例,對涉及國家命脈的產業和一般競爭性產業的股權轉讓要區別對待,並通過對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進行分類管理,重點監控。

  (四)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機制,增加國有股權轉讓的透明度。

  要進一步建立市場化的定價機制。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多數都是協議轉讓,也有經司法訴訟後的拍賣也都是在私下進行充分議價的結果,這樣的股權購買者和協議定價機制存在信息不對稱性的問題。因此,我們認為,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尤其涉及國有股權轉為非國有性質,一律在市場披露信息征求購買者,併在市場上公開競價。從理論上來看,價格是一種市場發現功能,價格是對價值的反映,價格由市場決定,由產權交易中心掛牌也是一種市場化的方法。

  (五)國有股轉讓和減持的基本原則,是促進經濟增長,保證社會公平。

  在國有股權轉讓的推動過程中,應遵循市場化、規範化、透明化的原則,防止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侵害。其一,國有股權轉讓的資金收入的金額以及使用,應公開透明向社會公告,並制定相關使用、監督的辦法,防止國有資產出賣以後,資金不知去向,應將國有股權轉讓的資金收入進行統一的管理和使用。其二,是國有上市公司轉讓國有股權後,原國有企業的人員安置和補償,不能將原國有企業的職工全部推向社會;要對下崗職工進行合理的補償。其三是要不斷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制,為國有股權的轉讓和國有資產民營化做好後續的保障。

參考文獻

  1. 李宜.國有股權轉讓的理性分析
  2. 2.0 2.1 王晨.國有股權轉讓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3. 3.0 3.1 李惠.國有股權轉讓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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