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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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所採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權應予凍結: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按《公司法》相關規定不能轉讓的股權;
(三)國家司法部門要求凍結;
(四)股東申請凍結;
(五)公司因下述原因之一申請凍結:1、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2、公司決定分配股利基準日前五日內;3、公司已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上市,其上市申請已獲受理的;4、公司因有重大事項,其股權凍結要求已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
(六)其它需要凍結股權的情形。
股東基於出資享有的股權,是集合了多種權利的權利束。由自益權和共益權構成。所謂的自益權即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投資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等。共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利益的同時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表決權等。
股權的凍結主要是限制股東從公司獲取收益(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而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權。
可見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參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此外,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並不屬於凍結的範疇,在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下,股東仍然可以試行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