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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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成交,是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並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的程式進行審議。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
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採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採取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成交[1]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憑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