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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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的模式[1]
從控股模式方面進行分類,基本的股權結構有三種: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以及分散持股。
(1)絕對控股是指第一大股東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50%以上,處於絕對控股地位。這種絕對控股模式雖然可以增強管理監督力度,但同時對公司業績的提升也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2)相對控股是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在20%~50%之間,這種股權結構也稱為股權相對集中模式。這類公司股權比較集中,往往有幾個可以相互制衡的大股東。
(3)分散控股是指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在20%以下,相當數量的股東持股比例比較接近。在分散的股權結構中,由於不存在明顯的大股東,公司所有的股東持有公司股權份額都比較低,都不能有效地在公司經營決策中產生影響,公司控制權實際掌握在公司管理者手中,從而產生貝利和米恩斯所描述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
公司的業績好壞往往決定於公司管理層與所有者的目標是否能夠取得一致,這就要求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一方面調動股東積极參与、協調一心,提高監督和重大決策的效率,另一方面約束經理人的行為,儘量避免其利用職權,做出營謀私利的行為,激勵其採取有利於股東利益的行為。而各種治理機制的治理效率又根據不同的控股模式各有不同。
- ↑ 周琳.上市公司控股模式與公司業績分析[J].上海金融,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