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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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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科技成果權

  科技成果權國家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在得到調節和平衡使用者和創造者之間的利益前提下,賦於創造者和投資者的各類權利。國家保護科技成果權的宗旨,在於充分調動和發揮發明創造者個人和集體的積極性,從而得到推動整個社會的科技進步和經濟增長。科技成果權可以分為廣義科技成果權和狹義科技成果權。

  1.廣義科技成果權

  廣義科技成果權的概念是相對於計劃經濟時期的概念而言的,其權利特征具有多維性、法律性和壟斷性,是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所賦予科技成果的各項權利形式的總和。從權利擁有的資格來看,科技成果可以享有許多不同的權利形式。從法律的概念上來看.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科技進步法》第六十條規定:“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靠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兩部法律共提出七種權利,前者從民事權角度提出一個“商標專用權”,後者從科技法的角度提出了“技術秘密權”權。

  應當指出的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是不能與科技成果權劃等號的,但科技成果權廣泛存在於這三種權利形式之中,由於《民法通則)頒佈較早,“技術秘密權”主要是《技術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提出的,所以《民法通則)未能將“技術秘密”單列。而《科技進步法》未列入商標權”,主要是在商標權”是保護科技成果權的作用上未能充分認識到。事實上“商標專用權”是保護科技成果工業產權的重要形式,並且具有連續“續冊”等獨特優點。另外,從立法和科技成果的角度來看,兩部法提出的七種權利並不是等列關係。著作權、專利權、發現權、發明權、商標權和技術秘密權之所以單列,是與具體法律關係有明顯的對應而“其他科技成果權”是指上述六種權利未包括完畢的部分,比如科學技術進步權,星火技術進步權、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權等類別,都歸入了其他科技成果權”。綜上所述,兩部法提出的七種權利都屬於廣義科技成果權。

  2.狹義科技成果權

  狹義科技成果權的概念形成於計劃經濟時期,與廣義科技成果權概念相比較,其權利特征具有單純性、政策性和全民性,是按照計劃經濟的規則所賦予的權利。從權利所擁有的資格來看,科技成果完成者一般僅享有人身權和獲獎權(即人身財產權)兩種權利類型。段瑞春在解釋我國科技獎勵制度上指出:“獲得自然科技獎勵的公民,將對其科學發現享有發現權。獲得技術發明獎的項目,將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發明權,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公民就對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權。從權利性質來講,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屬於精神權利”。郭明瑞認為:“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都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權能。其人身權主要是領取榮譽證書,在證書中記明做出成果的權利人,其財產權主要是領取獎金:”這裡闡述的科技成果權為狹義科技成果權,其特點是不保護科技成果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即工業產權。郭明瑞雖然談到了財產權,但這種財產權依附於人身權而背離工業產權,屬於人身財產權,雙方觀點基本上一致。事實上,除去自然科學獎的項目無工業產權(具備科學產權)之外.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等獎勵的項目都應具備工業產權,只是不屬於“狹義科技成果權”的保護範圍。

科技成果權的演變過程

  在計劃經濟時期,科技成果創造者的工資、經費和設備全屬國有.成果完成後只需精神獎勵即能得到激勵目的。但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隨著科技體制改革的進展,不少科研單位的人員工資、經費投入要靠自己的勞動產品——科技成果來換取,即到技術市場中去謀求利潤,然後再進行簡單再生產擴大再生產。科技勞動是一種高投入,產品為無形資產,極易剽竊、模仿和假冒。如果國家還是計劃經濟時期只維護精神權,不維護工業產權,那麼科技成果創造者的勞動報酬和利潤便無法兌現。而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就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保護工業產權為其主要特征。

  從權利和義務必須平衡的規則看,計劃經濟時期成果創造者對使用者不直接負責。創造者若言過其實,使用者也很難追究其責任。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科技與經濟兩張皮現象。知識產權法則不同,比如申請專利,若沒有壟斷價值和較長的經濟壽命,即便是得到了專利權也回收不了投資,還得重新交納維持費用,像一把技術篩子,只保護強者不保護弱者。再比如技術合同,有一個較長的動態的驗證過程,雙方責權利一絲不苟,使偽劣技術在劫能逃。這就非常符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於”科教興國”和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精神。科技成果權概念的演變過程是科技、經濟與社會協同發展的需要。

科技成果權的保護體系

  當前,我國在科技成果權的保護上,按照是否積極主動地保護創造者的工業產權進行劃分,可以分為行政體系和知識產權體系兩大類,並表現出三個特點。第一個特點是雙軌制,即兩個體系都在行使自己的職能。第二個特點是關聯性,即兩個體系互相滲透,你中有我,我中又有你。第三個特點是均衡發展,即兩個體系都在發展和完善之中,比如,科技法有大綱法,但子法卻未形成體系。知識產權法雖基本上形成了體系,但缺少大綱法。這三個特點形成了中國特色的科技成果保護制度。

  (一)行政管理保護體系

  行政體系起源於計劃經濟時期,生產和應用都依靠國家計劃。特點是註重人身權的保護,忽視使用權和轉讓權的保護,即工業產權的保護。

  1.《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公報》登記制度

  (公報)是在成果鑒定、登記等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是技術查新的重要依據之一,分為國家級和省級部級等級別。在(公報)的基礎上我國在1987年開始實行《科技成果證書》制度,並分為國家、省部和司局三級。成果獲得證書即享有人身權。

  2.科學技術獎勵制度

  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科技進步法》第五十條規定:“國務院設立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必要時,可以設立其他科學技術獎”。科技成果獲得獎勵,表現在人身權和人身財產權(獎金)兩種權利上。

  3.技術市場管理制度

  1985年我國開放技術市場,由全國技術_市場調領導小組指導工作;明確技術是商品,轉讓費實行市場調節。對於國家科研計劃,在保證計劃推廣外,可以白行轉讓,技術市場制度明確規定科技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但對於具體權利的保護最終還要依靠知識產權法律。技術市場制度標志著計劃開始向市場滲透。

  4.科學技術保密制度

  《科技進步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建立科學技術保密制度,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學技術秘密”本條適用於所有知識產權法,如《專利法》第四條、第二十條和第六十四條,《技術合同法》第五條,《著作權法》和第四條和第七條就為此做出了具體規定。1995年1月,新的(科學技術保密條例>頒佈。把科技密級給劃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規定在公開的教學、進修、考察、合作研究與學術交流中應保守秘密,不准利用新聞媒介和傳播手段違反保密規定,另外,《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了國家機密包括科技秘密,違犯者有《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治罪。對於為境外機構和人員提供秘密的,依照《全國人大常委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執行。

  5.中美關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協議

  1992年1月中美簽署了《中美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1995年3月簽署了中美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外交換函。這兩個協議是用行政手段進行雙邊保護的開始,標志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開始進入世界網路。

  (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知識產權法律是我國改革開放,實行市場經濟的產物。按照壟斷的方式劃分,可以分為壟斷法、半壟斷法和非壟斷法三類。《專利法》和《商標法》為壟斷法。《著作權法》和《電腦軟體保護條例》壟斷形式不壟斷內容,《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只壟斷進出口渠道,所以三者為半壟斷法。《技術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非壟斷法。按照科學研究過程的保護劃分,可分為理論保護、技術保護和產業化保護。《著作權法》為理論保護,《專利法》和《技術合同法》為技術階段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海關保護條例》為產業化階段保護。按照侵權責任劃分,可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類。民事責任主要有《民法通則》,行政責任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刑事責任主要有《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專利法》第六十三條,《全國人大常委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決定》。

  1.專利權保護

  《專利法》保護髮明創造的生產和交換,調節創造者、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既是國內法,也是涉外法,並遵循國際工業產權普遍遵循的慣例。首先,《專利法》可以利用審查期申請發明構思,使科研能夠超前占領市場。其次,利用優先權,可以跟蹤條約國的市場動態,捕捉市場最佳機遇,為打開國際市場鋪平道路。再次,可以擴展權項要求,拓寬壟斷面。另外,也可以申請保密專利。但是,由於發明專利申請手續複雜,約有半數不能授權,審查周期長,維持費用高。再加上公報之後無秘可守,權利有期限,發現侵權和訴訟成本較高,強制許可等因素,所以很多成果不適合申請專利。專利申請僅適合於市場前景好,壟斷價值高,經濟壽命長,發明地位重要,容易泄密、揭密,效益十分顯著的科技成果。發明權也可以與技術秘密結合起來進行交叉保護,若專利權不被批准或撤銷,還有秘密可守;若秘密被泄,還擁有專利權,這樣可提高保護質量。

  2.商標權保護

  商標是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包含並體現有專有技術產品質量品牌信譽、社會影響等內容,是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橋梁,能為企業帶來豐厚的利潤,許多馳名商標的估價超出企業的有形資產即是生動的說明。商標權作為保護科技成果工業產權的主要手段,具有手續簡單,壟斷顯著,成本廉價和永久使用等特點,對於保護科技成果的產業化階段意義重大。

  3.著作權保護

  著權權保護具有周期長(完成人死亡五十年之內);保護範圍廣,包括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社會科學電腦軟體等內容;手續簡單,發表與否都享有著作權;僅保護作品形式,不保護作品的思想內容等特點。因此,對於技術秘密的論文公開發表之後,獲得發明權的同時也就喪失了工業產權。而對科學理論成果的保護既簡單又牢固。為此,《著作權法》第七條指出:“科學技術作品應當由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等法律保護的,適用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等法律規定”。

  4.技術合同法保護

  技術合同保護,又稱非專利技術保護,包括產權交易、情報保密、成果分享、風險承擔和侵權責任等內容,不僅是組織科研、技術開發和管理科研的基本形式,而且對於研製過程的保護,除了《專利法》之外,是其他法規所不能替代的。技術合同制度具有手續簡單、權利明瞭、超前保護和實用方便等優點。對於不能夠、不容易和不願意授予專利權的成果,可以通過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來獲得法律效力但由於這種保護缺乏壟斷權,不能抗拒第三者,也不能阻止別人獨立開發或逆向工程分析獲得,對容易泄密和揭密的成果就不適合。

  5.反不正當競爭保護(又稱技術秘密保護)

  科技成果作為商業秘密保護,應屬於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主要有科技產品、配方、工藝流程、設備改進和開發文件等種類,對於不申請專利,又不轉讓,僅供本單位使用的技術,適合本法保護。和技術合同一樣,本法為非壟斷保護,不適合容易泄密、揭密的技術使用。優點是只要不泄密揭密即可永久使用,保護成本廉價。如果發生泄密事件不超過六個月,可採取申請專利作為補救措施,可以使技術秘密權順利過渡為專利申請權。另外,還要防備他人申請專利。因為這種使用不具備公開性質,起不到破壞對方專利申請所具備的新穎性。

  6.民事權保護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是從民事權利的角度來保護科技成果的,具體有七種權利形式。其中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的精神權利專為本法保護。

參考文獻

  • 丁福虎.科技成果權及其保護體系(A).科學學研究.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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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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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小祖宗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10月7日 19:48 發表

準備好索賠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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