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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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本位是指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居於主導位置,政府、社會組織和公眾平等合作,以治理的方式運行的社會管理體制。
社會本位的內涵應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基礎並偏重“社會公利性”,主體權利義務的設定以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為準則。經濟法主體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通過經濟行為實現自己利益的同時,其合力能夠首先實現社會整體利益;而主體在承擔自己那份責任的同時,也有權利和義務激勵和敦促其他主體承擔自己的責任,以共同完成社會責任的合理分擔。
社會本位的特征[1]
(1)社會本位更加強調自我管理。強調社會自我管理,並不意味著要完全撇開政府。政府是社會規則的制訂者,維持基本的社會秩序。
(2)社會本位意味著合作治理。合作治理首先是一種多元化的治理,其次,合作治理強調社會管理主體之間的平等協商關係。
(3)社會本位是以公共服務為主的管理。管理就是服務,公共服務既包括政府的公共服務,也包括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
(4)社會本位是綜合運用行政、市場等多元手段的規範化管理,區別於單一的行政干預。社會本位更強調契約精神,法治理念。
(5)社會本位以公民權利為核心。只有尊重公民權利,才可能真正實現社會本位的管理。尊重公民權利,公民社會管理的自發性、創造性和能動性才能更好地被激發出來。
- ↑ 童志鋒,鬱建興.從政府本位到社會本位:社會管理體制變革的新分析框架[N].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