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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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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契約精神

  契約精神是指存在於商品經濟社會並由此派生的契約關係與內在原則,是一種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它要求社會中的每個人都要受自己諾言的約束,信守約定。這既是古老的道德原則,也是現代法治精神的要求。

契約精神的歷史淵源

  西方的契約精神源遠流長,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對後世的契約理論影響深刻。亞里士多德在倫理學中關於正義的論述,蘊含著豐富的契約思想,亞氏提出交換正義的概念。交換正義是人們進行交易行為準則。不得損人利己是交換正義的基本原則,現代契約精神是從自願交易理論推演而來的。等價交換原則與慷慨理論,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數量,對適當對象施行財物上的給予,恪守允諾。古羅馬法學家蓋尤斯把債劃分為契約與私權兩大類。在此基礎上托馬斯·阿奎那在此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的劃分。

  阿奎那不僅試圖說明信守允諾是一種德性,而且還說明何時應該恪守承諾。當代契約理論中的契約正義與誠實信用的原則的再現,都可見亞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契約理論的影響。十六世紀末和十七世紀晚期的經院學者,運用亞里士多德與阿奎那的契約思想闡述羅馬法制度,形成了完整的契約理論。十七十八世紀,早期的自然法學者格勞秀斯、普芬道夫、多馬、波蒂埃等接受傳播了經院學者的契約理論。法國民法典借鑒多馬和波蒂埃的理論。洛克盧梭康德進一步發展了契約論。西方的契約精神並不僅僅停留在古代的法和宗教文化中,還被作為一種社會政治概念運用於政治制度和社會管理手段中,這便是社會契約精神。

  英國史學家梅因曾指出“迄今為止,所有社會的進步運動,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社會契約論認為國家公權力根源於人們締結的社會契約的理論。新興的市民階級以契約為紐帶的商品生產商品交換代表了新的社會秩序。用社會契約的方式說明國家和法律及一切的權利和義務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的學說。社會契約論以“天賦人權”為基礎,以“自然狀態說”為前提,人們放棄自然權利,交給一個人或某些人,締結契約來治理國家,實質上是有關權力分配控制的理論。

契約精神的內容

  契約精神本體上存在四個重要內容:契約自由精神?契約平等精神?契約信守精神?契約救濟精神?

  契約自由精神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選擇締約者的自由;決定締約的內容與方式的自由;契約自由主要表現在私法領域。

  契約平等精神是指締結契約的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締約雙方平等的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互為對待給付,無人有超出契約的特權。

  契約信守精神是契約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約從習慣上升為精神的倫理基礎,誠實信用作為民法的“帝王條款”和“君臨全法域之基本原則”。約者內心之中存在契約守信精神,締約雙方基於守信,在訂約時不欺詐、不隱瞞真實情況、不惡意締約、履行契約時完全履行,同時盡必要的善良管理人,照顧、保管等附隨義務。 

  契約救濟精神是一種救濟的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們通過契約來實現對自己的損失的救濟?當締約方因締約方的行為遭受損害時,提起違約之訴,從而使自己的利益的到最終的保護,上升至公法領域公民與國家訂立契約,即憲法?當公民的私權益受到公權力的侵害時,依然可以通過與國家訂立的契約而得到救濟。

契約精神的實質[1]

  契約精神是從私法延伸出來的。民事當事人在商品交易中主體地位的平等,彼此選擇意志的自由,利益分享的互贏,對已成立契約效力的尊重和信守,是契約精神最基本的內容。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平等、自由、互利是契約精神的內在本質。

  1.契約精神是現代市場經濟在觀念形態上的集中表現。

  市場經濟是契約精神產生與存在的社會基礎。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的高級階段,“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而且在商品交換中,“商品監護人必須與作為自己的意志體現在這些物中的人彼此發生關係,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說每一方只有通過雙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別人的商品。可見,他們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私有者。這種具有契約形式的(不管這種契約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來的)法權關係是一種反映著經濟關係的意志關係。這種法權關係或意志關係的內容是由這種經濟關係本身決定的”。契約精神源於商品交換中交易當事人對彼此平等地位的尊重,對用於交換的商品之價值使用價值作估價、判斷後所進行的充分、自由的權衡與選擇,對各自設定的預期利益目標的認同和照顧。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由於商品交換的廣泛性、普遍性、經常性,與商品交換伴生的平等、自由、互利、雙贏的契約精神得以升華,並超越簡單的商品交易過程,而成為經濟關係、政治制度以及社會秩序構建中一項帶有普遍指導性與高度原則性的觀念意識和行為準則,並反過來成為推動市場經濟發展和完善的一種自覺性力量。

  2.契約精神集中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政治關係的變化。

  市場經濟使傳統社會的政治關係發生了兩大根本變化:(1)實現了主體關係由身份到契約的轉化。市場經濟既不同於古代的、商品經濟成份較少的自然經濟,也不同於傳統的以國家本位和管理本位配置資源計劃經濟。它是一種以市場法則為基礎手段來配置資源的經濟形態,即通過價格機制,藉助契約形式,以主體之間的自由交換來實現經濟資源產業結構的優化配置。在一定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契約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契約已成為人們經濟交往與社會關係構建的主要紐帶和橋梁,傳統的人與人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和行政隸屬關係在市場經濟交往中也就相應地轉化為平等、互利的契約關係。因此,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經常用“鬆綁”兩個字來闡述我國社會發生的巨大變化,即尊重主體的自主性以及擴大主體的自由度問題,或者說是通過給予人民、企業更大的自由度,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2)從傳統的“大國家小社會”轉變為“小國家大社會”,即從傳統的國家本位社會過渡到市民本位社會。傳統的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社會,本質上可以說是一個以“國家主義”為本位的社會。所謂“國家本位主義”其內涵表現為國家利益至上(即國家利益高於一切,個體利益包括企業在內的市場主體的利益常常被忽視甚至被侵犯)、國家職能至上(國家管理的事務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社會的自治空間和個體的自由度被壓縮至最低限度,甚至歸於窒息狀態)、國家權力至上(即在國家機構、機關的職權和職責關係,表現為以國家職權為本位,國家機關的一切活動以權力為中心,國家權力高於公民個體權利和社會權力,公民個體權利和社會權力必須無條件服從於國家權力)。市場經濟是以商品交易者為利益單元構建起來的利益共同體。它要求以交易者個體權利為本位,在保護公民個體權利的基礎上實現國家利益的最大化;它要求政府市場職能分途,以實現國家的公共管理、社會的自治性管理和公民個體的自由自決能彼此互動結構對稱、功能互補;它要求限制國家權力,以公民授權的範圍來釐定國家權力的邊界;它要求防止國家權力的異化,以保證國家權力始終為公民權利服務。契約精神是市場經濟關係決定下的這種新型政治關係變化的反映,是主體基於新的經濟關係背景而對新型社會關係和國家管理方式的一種理念訴求,是市場社會新型公民—市民訴求通過平等協商、自由選擇、互利共存的方式,即契約的方式建立新型社會管理模式和構建民主政治國家的一種集中表達。可以這樣說,契約精神是市場經濟催生的新型社會關係、政治關係的觀念升華。

  3.契約精神是市民社會政治理念的濃縮與集中表現。

  對平等的訴求、對自由的渴望、對自身利益的抗爭,是人之所以之為人並實現其幸福的應有之義。但在奴隸制和封建制條件下,公開的不平等和嚴格的等級特權制度,剝奪了絕大多數人的平等與自由。奴隸主的殘酷壓迫和封建主的橫征暴斂,使奴隸和臣民更無自身獨立利益存在的可能。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於行政管理貫乎每一生產環節和社會生活領域,作為國家主人—人民的平等與自由實際上被窒息,而個體的獨立利益又因國家主義、集體主義至上而被時遭否定。在市場體制構架下的社會,主體身份的獨立和平等,為其追求利益和自由選擇追求利益的方式創造了條件。在商品交換中形成的契約式的處事方式和辦事程式,慣性地成為市民的一般思維模式,並演化為一種全新的政治理念:以契約方式即通過共同協商的方式來重構新的政治關係,以普遍和自由選舉的方式來組建國家機構。這樣,通過社會公約、政治契約,“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現代法律中這種允許人們“用協議的方法來為其自己創設社會地位”的精神,就是契約精神最為重要的一種表現。以契約行為產生一個“新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國家,以代替每一個訂約者的個人,以期實現每個訂約人利益歸屬的穩定化和持續化,已成為市民社會中大多數成員的共同信念和自覺選擇。以平等、自由、互利為內核的契約精神只不過是這種新型政治理念的集中表達與高度濃縮而已。

契約精神的具體表現[1]

  契約精神是一種由私法自治理念延伸而來並升華為民主法治觀念的社會理念,其內涵和範圍隨時代的變化而具有不斷擴充和泛化的趨勢。契約精神總是隨社會發展需要而體現不同的時代精神。在現時代,它已成為社會主義先進思想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市場化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法治化的新時代,體現時代性的契約精神,其具體內容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表述:

  1.主體意識。人是一切社會活動的主體,一切社會制度都以人的幸福與安康為依歸。主體意識包括獨立意識(即主體自己認識到自己的獨立存在)、自主意識(即主體自己能獨立地而不是依賴或屈從於他人以決定自己的事務和處分自己的權利)和自利意識(即主體認識到其個體及利益的獨立存在,認為通過自己的自主創造可以帶來己身的收益和幸福;群體是由個體組成,任何群體利益的實現,都以個體利益的實現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等。主體意識要求公民首先必須認識到自己是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獨立主體,這不僅要求作為主體的公民意識到自己的獨立存在,具有獨立的人格,有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責任能力,還必須意識到自身是社會一個獨立的利益單元,有自己獨立的利益空間和利益訴求。主體意識源於商品交易者對各自作為商品所有者和監護者的認識和尊重,是契約精神最為基礎的一個層面,是契約精神其他形式得以催生和表達的前提。

  2.權利意識。權利是法律對公民應然的、既得的、合法的利益的認可和維護,是一種正利益。權利的基礎是利益,市場交換是以實現契約雙方互利為目的,因此就市場交換之價值而言,在利義之間,應以利為先。對利益的追求是契約訂立與履行的源動力。作為契約精神的實質內容,體現著契約精神的實在價值,是主體之所以保持獨立主體身份與地位的現實保證。權利是公民在現代社會得以生存的基礎,也是公民實現物質利益、政治自由、價值追求的基本途徑和可靠手段。權利意識從其具體內涵看,不僅要求公民認識到作為獨立主體享有的法定權利的存在,即:基於現實法律授予和確認的現實權利,它包括法定的人身自由權利、政治權利、民事權利(含婚姻家庭權利)、經濟權利、社會保障權利。同時還包括當法定權利遭到侵害、剝奪之時而必然派生的推定權利,如請求調解權、訴訟權、提交仲裁權、申訴控告權、舉報權、求償權等等。此外,公民還應意識到人之所以為人、人之賴以生存和謀求幸福所應當享有的應然性權利,如公民有權抵制非正義之法,反抗與人權保護相違背的惡法,以現有權利為基礎去主張其應當享有的各種未被法律載明的、未實際享有的權利等。

  3.平等觀念。平等是一個與等級特權、行政隸屬等存在明顯上下或命令服從關係相對應,反映主體之間無差別屬性的主體狀態。商品交換是平等觀念體現或表達的平臺,主體地位的平等是商品交換能夠進行的前提。契約精神的內在本質之一。從應然狀態的角度,平等是指人作為獨立主體存在的無差異性,因此,無論是霍布斯、洛克、盧梭等強調的“自然狀態”之平等,還是羅爾斯論證的“無知之幕”狀態的平等,均揭示了人與人之間作為獨立的生物存在體和社會存在體之初始地位的平等性。從法定狀態的角度,平等意味著法律在特殊情況下應以立法形式上的不平等來矯正實質上的不平等,以實現主體之間分配上的公平和實質權利與義務配置的基本相稱。從實然狀態來分析,平等是指人與人之間是以彼此對平等地位的認同和尊重為邏輯出發點,來結成各種不同的社會關係。平等是現代社會關係的一個主導因數,人人能因平等的地位、機會和手段,而實際享有無差別的各種權利,而承擔實際無差別的各種義務。因此,平等觀念不僅意味著主體地位的平等、機會的平等、利益分配上的平等(公平),同時也包含主體及其利益受到法律平等保護。它既包含主體對自我地位、機會和利益上的平等權利與資格的認識和主張,也包括對當事人及他人之平等的地位、機會、利益、權利與資格的認同和尊重。平等是主體能夠實質獨立的充分條件,是主體主張權利的必要手段。它既為主體之間結成契約關係所必需,而且也為新型和諧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構建所不可或缺。因此,缺乏平等觀念,不僅契約及契約關係之存在沒有可能,而且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亦將只能在主人與奴隸、等級與特權、命令與服從等不對稱的關係中形成。

  4.自由觀念。自由源於商品交換過程中的自由意志、自願選擇和自主決定。商品交換中的身份自由、交換自由、選擇自由是自由最為原始的形態。自由在不同場合有不同的背景意義,但最為重要是指主體身份的自由、意思表達的自由、行為選擇的自由和權利處分的自由等,且均源於契約關係當事人主體身份的獨立、意志的自主和交換過程中選擇的自由。因此自由本質上是指主體在獨立存在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地選擇自己利益目標和行為模式而不受己身之外的任何力量干預、支配的一種社會關係狀態。自由是契約精神中與平等相守的本質因數之一。契約自由作為契約精神的核心理念,被視為私法最為基本的原則而被廣泛推崇和信守。契約中的自由精神不僅是釋放了等級特權、行政管制約束下主體的自由意志,從而成為激發主體無限創造潛能之原動力,而且也是人們在彼此尊重自由的前提下,選擇及實現自己最大利益目標的最佳途徑。契約中的自由有三個層面:(1)於主體本身而言,自由體現了主體身體上的自主而不受約束和意思表達上的自願而不被強制;(2)於民事主體之間而言,自由則表現為民事主體之間身份上的獨立而互不隸屬、交易上的自由選擇而互不強迫、意思表達上的雙方自治協商而不受對方或外部力量干預;(3)於國家與民事主體、公民之間的關係而言,自由則集中體現為國家法律對民事主體、公民所給予自由的適度空間,即通過任意性規範對公民之自由空間的載明與授予,通過強制性規範對民事主體和公民的自由邊界予以限定。法律作為民事主體、公民與國家之間一種特定的社會契約,其實質是對公民自由邊界的確認和保護。

  5.民主思想。交易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是契約成立的標誌。商品交換由交易當事人自主地、共同地決定,集中表達了契約中的自治精神。契約精神中的這種主體自決性、自主性和自治性是與多數人決定機制下的民有、民主、民治、民享精神是完全一致的。以契約自治理念作基礎,資本民主、股權民主、投資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等經濟民主觀念在市場經濟領域逐漸深入人心,而且契約當事人的自治、資本與股權表決下的多數決定製、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的選舉代理與權力制衡,恰恰為現代民主政治國家的制度構建和權力配置準備了理論基礎與制度模型,現代經濟、政治、社會中廣泛存在的民主協商機制就源於這種契約制度機制。由於契約自治精神與契約制度機制的影響,一種由當事人自主協商形成的合同機制,基於股權民主而產生的企業內部民主治理機制,以社會利群與社區為單元的自治性民主管理模式,建立在公民自主選舉決定的、以憲政為表現形式的國家民主管理制度等不同層面組成的民主制度體系,已完全取代了由獨裁、專制理念下的由一個君主或極少數人構建的舊秩序。源於契約訂立過程中的平等協商、共同與多數決定、程式公正等民主理念,已成為現代民事行為、政治參與經濟管理和社會自治中的一種主導思想。

  6.法治思想。市場經濟從某種程度上講就是法治經濟。契約之目的在於交易主體一定預期利益的實現。契約當事人對市場規律的遵循、對交易規則的信守,是確保市場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以實現主體預期利益目標的必要條件。市場交易領域中的當事人本位和利益至上原則,與法治領域中的人民主權和人權保障原則是一脈相承的。以人民主權原則建立起來的政治秩序與以人權保障為本位的制度安排,需要有法治思想作支撐。而現代法治思想所涵蓋的人們對正義之法的渴望、對至理之法的認同、對至威之法的服從、對至信之法的信賴等四個層面,又無不源於契約當事人對公平利益的期待、對合理條款的認可、對合同義務的履行、對有效合同的信守等契約精神。當事人對合同條款安排的公平利益的期待,是法治思想中人們對公正法律期待的初級形式。契約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承諾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是法治思想中人們對其經法定程式頒佈的法律的認同的一種轉換。契約當事人對已成立的合同之義務的履行和信守,是法治思想中人們對已生效的法律的遵守和服從的思想基礎。契約當事人對合同機制確保預期利益的信賴是法治思想中人們對法律的以及法律運行機制有效性評價的原始依據。法治思想不僅反映了契約精神的本質要求,而且是契約精神延伸於政治、經濟、社會事務治理而廣泛存在的一種高級形式。因此,以主體自治為本源、以公平正義為內核、以合理規則為具體形式、以制度機制的有效運行為條件的現代法治精神,在一定意義上是契約精神在國家治理與社會管理領域中一種轉換和發展。

  7.和諧理念。契約的達成是兩相情願、共同意志結合的結果。唯有當事人的合作和積極配合,通過契約雙方的共存、互利、雙贏這一平等協商的方式,才能成功實現當事人的預期利益。契約訂立與履行中的這一規則和由此形成的平等協商、等價交換、互利雙贏的合作精神,是和諧的處事觀、人生觀和政治觀的思想源泉。以契約的達成與履行為基礎,推而論之,凡事均可從一分為二、合二為一這一視角上予以考慮。社會本身就是一個存在不同主體利益差異性和共同性的矛盾統一性,主體之間為己身利益彼此競爭的同時,又必須在利益共同體內和諧地存在。因此鬥爭與和諧均是利益增進與社會發展的動力。斯裡蘭卡學者強調個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日本北海道“中日韓比較法文化國際研討會”倡導持續與和諧發展理念,反映了國際上不少學者對此觀點與潮流的認同。我國執政黨自十三大以來,強調改革(利益調整的幅度)、發展(經濟發展的速度)與穩定(社會承受的限度)的和諧,重視政治文明、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在國際事務上倡導和平共處、和平競賽、共同發展;在家庭關係中提倡男女婚姻的自由與平等,建立和諧融洽的新型家庭關係;在處理人與自然的關係時,重視人與自然的和諧共存、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等,無不深深地留下了契約精神中平等協調、對價合作、互利雙贏、共謀發展的烙印。因此,以追求社會利益共同體和利益主體之間利益歸屬的公平合理和利益秩序的和諧共存,已成為現代市場經濟與法治社會中的一種主流意識。契約精神內在的和諧理念,不僅要求有積極的合作精神,更要求主體具有互利雙贏的利益觀,即在追求利己目標的同時應有利他意識的存在,併在利他的同時以實現自己的利益目標。所以,共存、和諧、互利、雙贏的契約精神不僅是市場交換的基本準則,而且也是政治生活、社會管理中廣泛適用的游戲規則,對構建新型的經濟關係、政治關係、人際關係和社會秩序,具有獨特的價值和效用

  8.寬容理念。契約訂立和交易達成的過程,是當事人根據對方利益的需求對自身利益進行限制和妥協的過程。契約當事人之間彼此對對方利益的尊重、忍讓和妥協,就是契約精神中的寬容理念。寬容是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可以這樣說,契約的訂立過程就是當事人相互談判、妥協、忍讓的過程。寬容不僅體現主體對對方利益訴求的必要尊重和認可,而且還表現為對已方利益訴求的適當限制和約束。由契約精神發揚而來的寬容思想,已作為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中主體的一種不可或缺的品格,並作為人們處理經濟業務、政治關係的基本理念,且廣泛地被推廣為解決國際糾紛的主要方式。因此小到家庭關係的容忍、個人恩怨的化解,大到社會自治中的相互妥協、政治策略中的適當調整和政治事務中必要的讓步、國際事務中國與國之間相互尊重,不同國家、民族、政黨、宗教之間政治鬥爭的妥協與談判,無不滲透著契約精神中的寬容理念。

契約精神的培育路徑[2]

  “契約在西方曾經是啟蒙和革命的聖經,從人類文明史來看,近代文明的形成主要是藉助了兩種力量:一個是技術,一個是契約……西方近代以來的社會實質上是契約關係的社會……現代政治秩序以自由民主為基本內容。它的實現有賴於契約並以契約為基礎。

  契約在當代中國社會中的作用也日益凸顯。中國目前正處於一個極為關鍵的發展階段。必須大力弘揚和培育契約精神,構建起自由、平等、民主的社會生活新秩序。

  (一)實現從“身份”向“契約”的轉化

  傳統社會即是身份社會,現代社會即是契約社會,從身份到契約是社會進步的必然。對此,英國曆史學家梅因曾做過精辟的概括:“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目前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典型的身份社會。這種建立在宗法血緣關係基礎之上的身份社會與生產力發展水平低下的小農經濟密切相連。在身份社會基礎上形成的一整套倫常規則和運行機制又強化了狹隘保守的自然形態。這種傳統社會的身份關係和封閉落後的自然經濟模式相互交織,深刻影響著人們的思想觀念。在新中國成立後的30年中,這種身份社會的維繫又憑藉行政權力的分配獲得了存在的基礎。在行政權力的統一安排下,個人獲得了自己的身份。這種身份社會格局直到肇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的改革開放才逐漸被打破。

  從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轉換意味著社會關係以及其調節模式的變革。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說,在傳統社會的身份化狀態的影響下,各種身份觀和身份規則仍舊滲透於社會經濟、政治和生活的各個方面。這就需要在社會生活領域實現經濟關係、政治關係的契約化。

  (二)實現社會生活的契約化

  盧梭在寫《社會契約論》的過程中反覆追問的一個問題就是:人們如何才能生活在一個有秩序的群體中,仍然能“自由如初”?最終,他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就是“社會契約”。契約本身意味著契約主體之間認同某種規則並接受其約束。而一切社會生活都有其自身的規則,並按其規則來運行。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生活過程本身也是生活於其中的人們基於自由平等、自願合意的基礎上,不斷簽訂契約和履行契約的過程。在社會生活領域建構契約交往方式有利於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有利於效率與公平的統一,有利於自由與秩序的結合。契約交往方式能逐漸消除生活中的強權暴力,在平等主體間建構起履約、守約的良好傳統,從而建立起良好的社會秩序。

  首先,要實現經濟生活的契約化。經濟生活的契約化是在經濟交往中以商業契約市場規則來規範人們的經濟活動和交易行為,它要求經濟主體拋棄各種等級觀念,擺脫傳統思維方式的束縛,以平等的意識建立起反映市場經濟關係獨特個性的契約關係。這種契約關係的建立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基礎。實現經濟生活的契約化,以契約來規範經濟活動,才能有效地防止和控制經濟交往中的各種不正當行為,才能逐步建立起公平競爭的、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

  其次,要實現政治生活的契約化。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明確提出:人生而平等,天賦人權,主權在民,私權高於一切,有了私權的讓渡才會有公權的產生,才能形成國家,因而只有全體公民才有權通過立法來限制公權、約束國家,而公民的立法就是契約,也就是社會契約。因此,全體公民是契約的主體,而國家則起源於自然狀態下的社會契約。

  “國家產生於契約,政府受制於公意,主權來自於人權,這是契約論對世俗國家的理性解析”。實現政治關係的契約化就是要真正把這一理念落到實處。首先要明確作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的權力不是憑空而來的,而是由符合人民公意的憲法契約和由此生成的法律契約賦予的,作為代表政府行使其職能公務員更要清醒地意識這一點:為民辦實事、辦好事,履行好作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的職能,消除封建的官本位意識和等級特權思想。其次政府要依法行政,其行為要以保障公眾的合法利益為出發點,並要得到切實有效的法律規範。再次,政府要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如果政府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職責,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加強對失職行為的追究,增大處罰力度。這樣才能獲得民眾的信賴和支持,政府的公信力才能大大提高。

  (三)要構建完善的契約制度

  首先,要在經濟上完善市場經濟制度。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是通過經濟體制改革由計劃經濟轉變而來,是建立在不發達的商品經濟基礎之上,這就決定了我國的市場經濟的不完善性。此外,由於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確立的時間不長,發育還很不成熟,適應市場要求的規則還沒有確立起來,市場機制的運行也不規範,這些都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經濟秩序的規範離不開完善的市場經濟制度。作為一種契約式的經濟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也要以契約的形式來體現和反映經濟活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建立以經濟契約為基本運行機制的市場體制,就可以改變市場主體缺乏自律意識,從規則和管理漏洞中去謀取利益的狀況。改變市場主體唯利是圖、不擇手段地去牟取暴利的現象,才能保障社會的經濟生活按照其內在的經濟規律正常運行並得到持續的發展,才能充分顯示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優越性。

  其次,要在政治上健全契約民主制度。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權力,選舉產生政府。所以,人民和政府之間的關係就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關係,實際上也就是契約關係。政府既然作為被委托人,就必須在人民授權的範圍內活動。而人民,既然是委托人,就應該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併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承擔起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的責任。健全契約民主制度,就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的實現,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限制政府權力、規範政府行為,才能形成人民與政府之間和諧的局面,真正實現國家公權力和人民私權利之間的平衡。

  再次,要在法律上健全契約制度。一是要建立契約產權制度“沒有個人所有者,就沒有個人對所發生的事負責,甚至沒有為雙方共同利益而與他人進行合作的激勵。只有明確地界定產權關係,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從法律上予以保護,才能使公民在享受自己權利的同時,明確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從而建立起責權對等的新型價值體系。二是要健全契約獎懲機制。平等主體基於自由意志基礎上締結的契約,就是規定了契約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完善契約獎懲機制,就是促使契約的法律效力得以彰顯,提高契約主體違反契約的成本,從而消除背信棄義等隨意違反契約的現象,促使人民忠於契約,尊重和遵守契約制定的規則,從而使自己的合理的利益得到保護。

  最後,要構建完善的契約道德體系。對契約的尊重也源於道德的力量。道德雖不似法律具有強制性,但道德卻以自律和情感的方式調節人們的自我行為,調節人與人之間非法律的人際關係,成為人們訂立和執行契約,做出決策的最後底線。因此,完善的契約道德體系有利於契約精神的培育。它的構建首先要著眼於完善個體契約道德。即通過建立誠信檔案等多種方式,使個人形成誠實信用、守法尊德的精神,不斷提升個人的內在道德修養。其次要完善群體契約道德,通過有效的監督和評估等手段,使企業、團體的群體利益與對契約等相關規則的執行相聯繫,培養企業的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從而在全社會倡導公平競爭、重諾守信、遵紀守法、等價交換的倫理精神,並使這種倫理精神在實際操作中物化為物質形態和制度形態。

參考文獻

  1. 1.0 1.1 劉勝梅.契約精神及其培育路徑[J].學術探索,2012(10)
  2. 李步雲,肖海軍.契約精神與憲政[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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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Tracy,寒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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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382 (討論 | 貢獻) 在 2017年12月8日 11:5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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