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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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合同(onerous contract / 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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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合同又稱“有償契約”,是“無償合同”的對稱。是指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負有以一定對等價值的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買賣、租賃、承攬、有償委托、有償保管等有償合同大多數是雙務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有償合同的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均有給付義務;當事人雙方所為的給付具有財產內容。民法上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在於確立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的註意程度及其違約責任大小。有償合同當事人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且違約責任較重。
劃分標準:當事人是否可從合同中獲得利益。
1.當事人應盡的註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註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註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
(1)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註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註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2)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3)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