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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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Binding Contract / Valid Contract / Activ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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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併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認其效力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這是當事人瞭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
對於自然人而言,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但是《合同法》有一個例外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對於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式成立後才具有合同行為能力;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部門授予的許可權範圍內簽訂合同。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當事人的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想法。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即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從目的到內容都不能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違背社會公德、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合同法》第11條第2、3款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在《合同法》頒佈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將法人超越經營範圍所簽訂的合同確認為無效合同。舊法擴大了確認合同無效的範圍。而《合同法》則縮小了確認合同無效的範圍,擴大了確認合同有效的範圍,強調了鼓勵交易這一新的立法原則,但需要明確掌握的一個認定界限,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 2、批准、登記對合同效力的認定影響。
《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在《合同法》實施以前,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是將批准、登記作為合同的有效要件,沒有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合同大多數認定無效。《合同法》頒佈後,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一)》第9條結合司法實踐,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對此,應從以下幾方面理解和認識:
①批准、登記等手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因為批准、登記等手續都是當事人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屬於合同成立要件範疇。合同成立與否,不應受批准、登記等要件的影響。
②批准、登記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批准、登記等要件不屬於強制性規範。因此,不能絕對以批准、登記與否來判定合同是否有效。
③批准、登記等僅僅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生效是與“不生效”相對應的,而不是與“無效”相對應的,不生效不等於無效。
④某些批准、登記等手續是可以補辦的,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常出現訂立合同之後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情況,原因有自身的,也有批准、登記機關的,只要能夠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的,人民法院就應當承認合同已生效。
⑤當事人雖然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但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認定,只是有可能影響所有權轉移與否的認定,將登記與交易本身區別開,區分了物權公示方法與合同形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