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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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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物權公示

  物權公示是指物權的變動必須通過法定的公開方式表現出來,而使公眾能夠察知,始發生物權變動或對抗第三人,產生第三人的信賴等法律效果的規則。當事人一經採取法定方式公示物權,即便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與物權的真實狀態不相符合,對信賴這種外部方式的人也不發生任何影響,即仍以此種外部方式表徵的物權為準。由此可見,物權公示制度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物權變動必須採取法定方式才發生相應的效力;其二是對信賴物權變動法定方式的人保護其信賴利益

物權公示的方法

  物權公示的方法按動產、不動產、準不動產和權利物權有所區分: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占有、交付;不動產以及準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登記;權利物權以登記方法為原則、交付權利證書的方法為例外.

  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之一動產的占有是作為靜態權利表徵的占有,是對物的事實上的關領與控制,占有分為直接占有間接占有,但不論何種占有均是動產物權的外部表徵手段,此時就是以占有的事實狀態被“推定”為正確的權利占有並獲得法律的保護;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之二就是交付,即動產占有的交付、動產實際控制的交付,比如在設定物權、轉移物權的情況下,交付發揮著表示權利有效取得的作用。

  不動產登記就是將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記載於國家專門設立的不動產登記簿的過程或者事實。其目的在於明確各種不動產的歸屬,以保護不動產物權人的合法權益。而準不動產登記包括車輛、船舶和飛行器的登記,儘管這三類與純粹的不動產有所區別,但是同時由於其本身有不同與一般動產的特性,所以對於此類準不動產的公示方面不能像普通動產那樣只需通過占有或者交付公示,而是必須經過登記。

  至於權利物權,由於權利本身並不像物那樣具體化,如果沒有以登記的方式將權利物權書面固定下來,那麼一旦發生糾紛,對於權利物權享有的舉證是相當困難的。此外,對於權利物權要求進行登記公示也可以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物權公示的效力

  目前世界各國都將物權公示制度置於立法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對於物權公示的效力則存有分歧。歸納起來有以下三種:

  第一,公示要件主義,即法律不僅賦予物權公示方法以公信力,而且公示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換言之,當事人之間僅有物權變動的合意但無物權變動的公示,那麼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不僅無公信力,而且也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即物權變動無效。此種方式主要以德國為代表;第二,公示對抗主義,即法律只賦予物權公示方法以公信力,公示不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只是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即當事人一旦達成物權變動的合意就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進行公示前,不產生社會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法國和日本是採取此種主義的代表;第三,折衷主義即兼採公示要件主義和公示對抗主義但各有側重的一種立法例。就我國而言,從《民法通則》、《城市房管法》、《擔保法》《海商法》等規定來看,我國採取的是折衷主義,即以公示要件主義為原則,以公示對抗主義為例外,我國現行的制度中,不動產物權變動方面完全採納了登記要件主義,抵押權的設立也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海商法》上的船舶抵押權登記僅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擔保法》第43條規定的抵押權登記也是登記對抗主義

物權公示制度的獨特價值

  物權公示制度被世界各國立法所採納並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或者原則予以規定,除了其本身所體現的正義、秩序和效益等法的基本價值以外,有其自身的獨特價值。具體表現在:第一,物權公示制度可以明確物權的權利歸屬,定分止爭。以不動產物權登記為例,由於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通過登記就能確定某項不動產歸誰所有,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權利人實際上就是對該不動產的權屬在法律上的確認。換言之,凡是在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權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認的享有不動產權利的人。即使登記發生錯誤,在登記沒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記記載的人為權利人。一旦實行了登記就是對物權最有效的界定,這即是物權公示的“定分”功能。此外,在同一不動產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內容上相互矛盾的權利時,也應當以登記時間的先後來確定應當確認和保護哪一個物權。因為按照一物一權原則,在一個標的物上設定兩個以上相互衝突的不動產物權的,各項物權的效力以登記的先後順序為準,登記在先的權利優先實現,此種情形之下即是物權公示的“止爭”功能。第二,物權公示制度有助於維護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物權公示制度使各種物權權屬、設立等相關情況得以全面公開,讓交易相對人充分瞭解其交易對象所屬的物權狀況,預防了欺詐等行為,保證了交易的安全,客觀上也建立起誠實信用的交易秩序。第三,物權公示制度有助於減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進物的迅速流轉,使物盡其用。如前所述,由於物權公示制度使物權信息公開化,交易當事人無須再花時間和精力去考查其交易相對方的物權上是否存有瑕疵,這樣當事人就節約了交易成本,可以快速地完成交易。此外客觀上由於交易的方便,交易次數增多,物權的客體流轉速度也加快,也達到了物盡其用的效果。

  由是觀之,物權公示制度的價值的確是不可忽視的,這也是各國將其納入立法予以規定的根本原因。值得註意的是並不是只有在物權體系記憶體在公示制度,翻開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其中對於商標權的相關規定中也有類似於公示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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