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對抗主義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編輯]
公示對抗主義是指物權非經公示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公示是物權產生對抗效力的要件。在採用公示對抗主義立法模式的國家,物權變動原則上依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發生,不以公示為要件(公示僅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因此與公示對抗主義相對應的物權變動模式被稱為意思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以法國不動產抵押權為例,抵押權的設定以當事人合同有效成立為足,無需辦理抵押登記。只是為防止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於是,登記成為抵押權設定的對抗要件。顯然,法國把登記作為對抗要件是對過於強調當事人意思的地位和作用所產生的不利於交易安全的弊端的一種補正。而我國許多學者對是否能夠達到補正目的持懷疑態度,並認為意思主義物權變動模式模糊了物權與債權的界限,極易產生難以合理解決的權利衝突,危及交易安全,在我國市場經濟肖不夠完善、社會誠信缺失的情況下,採該物權變動模式不甚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