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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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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对抗效力)

什麼是對抗第三人

  《擔保法》第43條中的對抗第三人是指當兩個債權債務關係標的物相同,雙方發生爭議,都主張享有對該標的物的權利時,有登記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護,優先享有權利。

  如:張三與李四簽定貸款合同,並約定,李四將自己的一臺電視機抵押給張三。後來,李四又將電視機抵押給王五,以簽定合同,並且在當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那麼,當王五,張三都向李四主張取得電視機時,王五可憑藉公證對抗第三人張三,優先以電視機受償。

  這就是所謂的“對抗第三人”,是抗辯權的一種。

  【案例】商品房鑒證與否和能否對抗第三人。

  商品房鑒證是為了保護購房人的利益,期房簽約以後要求雙方持購房合同到房管部門來備案登記。

  1、商品房鑒證後,可以對抗第三人購房。如第三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仍不能最終擁有,原購房人可以要求取得房屋也可申請房產商賠償。

  2、簽完合同不鑒證,則不能對抗第三人。如第三人先取得房屋,則原購房人不可以要求取得房屋,只能申請房產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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