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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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对抗主义是指物权非经公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示是物权产生对抗效力的要件。在采用公示对抗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物权变动原则上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发生,不以公示为要件(公示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因此与公示对抗主义相对应的物权变动模式被称为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以法国不动产抵押权为例,抵押权的设定以当事人合同有效成立为足,无需办理抵押登记。只是为防止第三人受不测之损害,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于是,登记成为抵押权设定的对抗要件。显然,法国把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是对过于强调当事人意思的地位和作用所产生的不利于交易安全的弊端的一种补正。而我国许多学者对是否能够达到补正目的持怀疑态度,并认为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模糊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极易产生难以合理解决的权利冲突,危及交易安全,在我国市场经济肖不够完善、社会诚信缺失的情况下,采该物权变动模式不甚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