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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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占有又稱權利占有是指以財產權為標的物的占有。之所以稱為準占有,是因為,對於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財產權為事實上的行使時,法律予以與占有同樣的保護。
準占有的成立條件[1]
學說上一般認為,準占有的成立包括以下三個條件:
1.準占有的標的物為財產權。這是準占有與占有的根本區別。占有的標的物為物,而準占有的標的物為財產權。
2.準占有的財產權以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者為限。準占有的標的物為財產權,但並不是一切財產權都可以作為準占有的標的物。只有不須占有標的物而成立的財產權,才能成為準占有的標的物。之所以將準占有的標的物限於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財產權,是因為,因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財產權,其行使以占有物為必要,故徑可適用占有的規定而得到保護,沒有為其設定准占有的必要。
3.占有人須事實上行使財產權。占有以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為成立要件,而準占有則以事實上行使權利為成立要件。財產權的行使是指實現其權利的行為,如債權的行使,為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等。事實上行使財產權的成立,通常只須依一般交易或社會觀念,有使人認識其事實上支配該財產權的客觀情事的存在即可。故應就財產權的種類、性質及各種外觀等具體情事加以認定。既然準占有以事實上行使財產權為成立要件,那麼,當占有人權利行使的事實喪失時,準占有即告消滅。關於準占有的效力,應準用有關占有效力的規定。占有規則除與準占有的性質抵觸者外,皆可準用於準占有。
- ↑ 陸介雄.實用民商法學新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準占有的構成要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