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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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Binding Contract / Valid Contract / Activ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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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对于自然人而言,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但是《合同法》有一个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同时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的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想法。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从目的到内容都不能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德、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同法》第11条第2、3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合同法》颁布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将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旧法扩大了确认合同无效的范围。而《合同法》则缩小了确认合同无效的范围,扩大了确认合同有效的范围,强调了鼓励交易这一新的立法原则,但需要明确掌握的一个认定界限,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2、批准、登记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影响。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合同法》实施以前,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是将批准、登记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没有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大多数认定无效。《合同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结合司法实践,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和认识:
①批准、登记等手续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因为批准、登记等手续都是当事人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属于合同成立要件范畴。合同成立与否,不应受批准、登记等要件的影响。
②批准、登记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批准、登记等要件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因此,不能绝对以批准、登记与否来判定合同是否有效。
③批准、登记等仅仅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生效是与“不生效”相对应的,而不是与“无效”相对应的,不生效不等于无效。
④某些批准、登记等手续是可以补办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订立合同之后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情况,原因有自身的,也有批准、登记机关的,只要能够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的,人民法院就应当承认合同已生效。
⑤当事人虽然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认定,只是有可能影响所有权转移与否的认定,将登记与交易本身区别开,区分了物权公示方法与合同形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