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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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交換正義[1]
交換正義是指交易行為主體在進行交換活動時應遵循合理性標準和正義的價值原則,是對主體的交易行為、交易過程、交易的內容等所進行的正義與否的價值評判和追問。交換正義是社會正義的一個重要方面。正義的基本含義就是恪守自己的規定地位,履行自己的規定義務,個人能夠恪守自己的規定地位。履行自己的規定義務,就是個人行為的正義(簡稱個人正義);而通過一定的社會制度和社會體制來使大多數社會成員恪守自己的規定地位,履行自己的規定義務,就是社會結構的正義(簡稱社會正義)。
交換正義的實現要求[1]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人與人之間逐漸形成了普遍的交換關係,並且這種交換關係開始表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 交換正義需要實現以下四個方面的要求。
1.交換主體的正當性
在以物物交換為特征的直接交換中,交換的主體是明確的,他就是所交換物品的所有者。但是當以貨幣為媒介的間接交換廣泛出現,特別是全社會的普遍的交換關係形成之後,交換的主體便顯現出其複雜性。例如,一個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其職業活動中往往面臨著三種不同的交換關係:他與單位交換是第一個層次的交換關係;單位與國家之間的交換是第二個層次的交換關係,即國家機關作為國家的一個職能部門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並由國家提供活動經費;他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與各種當事人形成第三個層次的交換關係。在這第三個層次的交換關係中,他並不是這一交換關係的主體,而只是代表單位並因而代表國家與當事人發生聯繫,即當事人作為公民向國家納稅,而國家則通過所屬部門中的工作人員為當事人提供服務。在這種複雜的交換關係中,就有可能出現交換主體的不正當性。如果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在與客戶交往時謀取個人私利,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為當事人服務時收受賄賂,這便是混淆了不同層次交換關係的真實主體。
2.交換內容的合理性
經濟學意義上的交換,是指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直接目的的交換。社會學意義上的交換,是指以獲取包括經濟利益在內的各種利益為目的的交換。在只存在經濟交換的情況下,交換內容是比較單一的。在同時存在非經濟交換的情況下,交換的內容就變得複雜起來,這就需要嚴格區分兩種不同的交換,不能用非經濟利益換取經濟利益或用經濟利益來換取非經濟利益。人的基本權利,作為一種政治資源,是不可與經濟資源相交換的。一個人傷害了他人的生命,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或人身自由,就必須受到法律的製裁。如果因為他能夠支付較多的錢財而可以免於或減輕製裁,或者執法者因為受害者無力支付較高的費用而不能為他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這就是把人的生命權、人身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當作與經濟利益相交換的對象了。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也是任何人都無權轉讓、無權收買的。人的精神生活領域里的某些東西也是不可交換的。有些人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惜放棄自己的人格和尊嚴,又有一些人則因為自己有錢就任意侵犯別人的人格和尊嚴,這些都是不合理的交換。同樣,我們也不能以放棄道德準則為代價來獲取經濟利益。
3.交換比例的等價性
第一,合理定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供求關係的影響,商品價格會在一定程度上偏離其價值;但在價值規律的作用下,商品價格的上下波動又總是圍繞著價值這個軸心的,從而使商品價格與價值在總體上大致相等。因此,交換比例的等價性,在具體表現形式上應該是尊重市場價格。
第二,貨真價實。一種商品的市場價格,總是就達到某種質量標準的商品而言的。正因為如此,交換比例的等價性就表現為用與商品價格相適應的合理商品進行交換。以次充好,以劣冒優,以假亂真,就是把並不等價的東西當成了等價的東西來進行交換,就是違反了交換比例的等價性原則。
第三,分量足額。某種商品的價值總是指一定數量單位商品的價格,由此決定了等價交換既要保證交換中商品的質量,也要保證交換中商品的數量。因此,交換比例的等價性也就表現為必須用足額的合格商品進行交換。
4.交換程式的規範性
我們可以把交換的正義區分為交換的實體正義與交換的程式正義。前者指上面論述的交換主體的正當性、交換內容的合理性和交換比例的等價性;而後者是指上述要求必須由法律來規定,即交換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規範和程式。
交換程式的規範性,首先是指立法者對於交換要有明確的普遍的法律規範。為了使人的交換自由不受任性的侵犯,就要有關於交換的明確的、普遍的法律規範。只有這種法律規範是明確的,人們才有可能得到關於交換程式規範的同樣的信息;只有這種法律規範是普遍的,人們才能在這種法律規範下享受同等的交換的自由和權利。其次是指交換的當事者要自覺遵守這種明確的、普遍的法律規範。這些規範體現了經濟活動的規律性,人們的變換活動如果合乎法律規範,也就是合乎經濟規律,就能既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又有利於交換者自己的經濟利益的發展。再次是指執法者要嚴格執行這種明確的普遍的法律規範。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平等。這種平等精神體現在實體正義上,就是肯定每個人的同等權利;這種平等精神體現在程式正義上,就是要求“同樣的案件同樣處理”。只有法律得到嚴格的執行,才能實現“同樣的案件同樣處理”的要求。為了達到嚴格執法的要求,執法者必須超脫於交換者之外,對交換活動進行監督、公證、調解、仲裁。
「正義的函義,就是恪守自己的規定地位,履行自己的規定義務⋯」似仍有不足! 依人類形成的社會(團體)生活而論;「正義」尤應在:尊重別(他、她)人的規定地位(義務),且不侵犯之,其意義方為圓滿,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