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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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行為是指和平運用控制經濟資源的權力。合理的經濟行為則是指通過有計劃的經濟行為實現合理的經濟目標。經濟是一種持續的自主行為,而經濟經營則是指一種有組織的持續的經濟行為。
理性的經濟行為有以下這些典型措施:首先,經濟行為者對於當前和未來的效用可以完全自主地有計劃分配。再者,按照預估事件的輕重緩急,依據邊際效應,經濟行為者可以有計劃地分配效用。同時經濟行為者本身可以在支配所有必要籌措手段的情況下,有計劃地籌措——製造或運輸——這些效用。最後,經濟行為者通過與現有支配權力的擁有者或競爭者的合作,有計劃地取得下列效用的支配權或參與支配權,即效用本身、獲得效用的手段、通過競爭獲得的效用。
合作可以通過成立一個團體來進行,也可以通過相互之間效用的交換來實現。為合作而成立的團體可以是調節性團體,即分配效用的獲得量、利用水平和使用次數,以限制彼此競爭;也可以是管理性團體,即建立集中的支配權力,全面集中管理效用。同樣,為了合作而進行的交換一方面可以傳統和慣例為取向,但有可能導致經濟上的不合理現象出現;另一方面也可以經濟理性為取向,這種取向的交換往往通過價格競爭而走向妥協,從而實現自身效用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