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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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治理(Cooperative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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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治理是指在治理目的具有多元價值因素考慮中,多種治理主體如政府、企業、 社會組織、民眾團體等在平等、主動、自願的原則下以某一方為側重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治理方式。
合作治理是指在治理目的具有多元價值因素考慮中,多種治理主體。凝聚治理共識是合作治理的前提。不同治理主體就根本的政治價值與治理理念建立共識,是保持社會凝聚力與向心力,提升社會治理有效性的根本保證。新形勢下,不同行動主體治理共識的凝聚面臨許多挑戰。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制約了治理共識的凝聚。
合作治理是社會力量成長的必然結果,是對參與治理與社會自治兩種模式的揚棄,通過社會自治而走向合作治理將是一個確定無疑的歷史趨勢。顯然,通過社會自治而走向合作治理將是一個確定無疑的歷史趨勢。真正的合作治理體系是對管理型治理模式的揚克,通過社會自治型的合作制組織,管理與被管理者、治理與被治理者之間的界限開始消融,關係趨向和諧,從而走向合作治理的境界。
合作治理與傳統公共行政的重要區別在於:它打破了公共政策政治目標的單一性,使政策走出單純對政治機構負責的單線的線性關係形態;在合作治理的條件下,行政權力的外向功能會大大地削弱,治理主體不會再依靠權力去直接作用於治理對象。行政權力服務於抽象的公共利益的狀況也會改變,進而會緊密地與行政權力持有者的道德意識相關聯。這就是合作治理的基本特征。合作治理必然會首先表現在公共政策目標受多元價值因素影響,從而以複雜的目標體系的形式出現。
合作治理與參與治理之間存在著本質上的不同,參與治理屬於民主建構的範疇,它決定了治理過程是由某一方主導的,其他各方則被定位在參與其中的地位上,而合作治理則要求治理主體“基於特定的互惠性目標”,併在自主、平等的基礎上開展合作,因而是一種真正的共同治理。關於治理主體的狀況永遠是一個值得關註的主題,特別是離開了治理主體間的關係而去構想所謂民主的建構,顯然是不可取的,關於治理主體的建構問題應當從屬於治理主體合作的需要。
請問合作治理與合作網路管理有什麼的區別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