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生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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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生態管理(The Government Ecosystem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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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生態管理是指政府通過設置相應的環境管理機構、行使環境管理職能和管理行為,依法對生態與環境進行保護、修複改善。
政府生態行政管理不能僅僅把它歸入部門行政的範疇,它涉及政府公共管理的全域、全程和全部思維模式,是整個行政管理系統和所有環節的親生態化。如果說,就政府與公民的關係而言,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是建設服務型政府,那麼,就人類與自然的關係而言,改革的方向是建設生態型政府。
引導型的政府生態管理內容[1]
政府生態管理中,有“引導型政府生態管理職能”或政府的引導型生態管理職能,就是指政府具有能夠自覺地把握與運用自然生態及其管理規律,堅持以主動預防生態環境問題為主要特征的管理原則,走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統一的道路,建立健全完整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政策體系,構建與完善多元治理主體的生態環境合作治理模式,並引導社會不斷走向生態環境自治的職責和功能。“引導型政府生態管理職能”的主要特點可概括為:
一是主動性或先導性。這是引導型政府生態管理職能的根本特征。即它既不是在生態環境問題或危機發生之前無所作為的“放任型”,也不是在其之後“亡羊補牢”式的被動“干預型”,而是以主動預防為主要特征的政府職能。
二是科學性或規律性。這是引導型政府生態管理職能履行的根本前提。即它必須充分尊重與運用生態環境及其管理的內在規律,努力避免將引導變成為誤導。
三是制度性或法治性。這是履行引導型政府生態管理職能的重要保證。即必須運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在政府與自然生態之問建立起穩定的聯繫,使政府生態管理的行為邊界清晰和明確。
四是合作治理性。這是履行引導型政府生態管理職能的重要方式。即應當在政府與企業、非政府組織、公民個人等多元主體的生態環境合作治理中,充分發揮政府的總體主導或戰略引導作用。
五是引導自治性。這是引導型政府生態管理職能的終極任務。
政府生態管理的問題[2]
- 1.政府生態管理的行政基礎薄弱。
政府的“生態管理”落後,往往是問題產生之後被迫治理的“干預型”,生態政策制定缺乏連貫性,政策執行常常錯位,職能部門間缺乏必要的協調,政府生態管理職能被弱化,生態管理能力較低。
- 2.政府生態管理的社會基礎薄弱。
我國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公共意識較弱,民間環保組織的環保實力較弱,生態文化建設水平較低,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廣度和深度都受到限制。我國的環保組織數量有限,目標與權責不明確,靈活性與創新型不強,自主參與生態管理的能力較差。另外,我國的生態法律體系尚不健全,生態管理的諸多領域缺乏規章制度,導致生態管理無據可依,生態往往讓步於經濟,助長了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生態管理領域的法制基礎薄弱。
- 3.政府生態管理的技術基礎薄弱。
我國工業生產的主要能源和原料來自礦物,礦物資源再利用無法得到相應的綠色技術支持;國家缺乏在資源再生方面的戰略投資,大量可再生資源被浪費,大大遲滯了工業綠色化進程。
政府生態管理的原因[3]
政府生態管理職能在全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仍然居於主導地位和發揮主要作用。這是因為:
一是生態環境作為比較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廣泛的公共意義,明顯體現出社會的公共利益、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而作為其他組織與個人都無法比擬的公共代表性的政府必須有所作為。
二是生態環境問題本身具有一定的跨區域性甚至跨國界性。往往決定了作為其他組織與個人都無法比擬的強制性和合法性,從而也就具有較強的巨集觀調控能力的政府理應大有作為。
三是目前生態公民社會的成長、企業生態責任感的增強還不足以取代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