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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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眾參與(Public Eng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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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眾參與[1]
公眾參與是指社會群眾、社會組織、單位或個人作為主體,在其權利義務範圍內有目的的社會行動。
公眾參與的內涵[2]
①它是一個連續的雙向地交換意見過程,以增進公眾瞭解政府機構、集體單位和私人公司所負責調查和擬解決的環境問題的做法與過程;
②將項目、計劃、規劃或政策制定和評估活動中的有關情況及其含義隨時完整地通報給公眾;
③積極地征求全體有關公民對以下方面的意見和感覺:設計項目決策和資源利用,比選方案及管理對策的醞釀和形成,信息的交換和推進公眾參與的各種手段與目標。
“公眾參與”是一種有計劃的行動;它通過政府部門和開發行動負責單位與公眾之間雙向交流,使公民們能參加決策過程並且防止和化解公民和政府機構與開發單位之間、公民與公民之間的衝突。
公眾參與的內容及形式[2]
公眾參與是解決環境安全問題的重要途徑,為提高公眾環境風險意識,必須幫助公眾獲得環境風險信息和參與環境安全監督的有效機制。
1.實行風險信息公開,強化公眾參與監督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管理將更加開放和透明,人民群眾享有更多的知情權。國家推行的政務公開已經為公眾參與環境安全工作提供了平臺。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擴展環境安全信息公開的範圍,加強輿論導向和公眾監督。各級政府要面向公眾開展環境安全科學知識培訓,引導公眾關註環境安全問題,推動公眾參與對環境安全違法行為的監督。針對突出的環境安全問題(如危房、危橋、危道、重大危險源),要動員和支持環境安全志願者開展相應活動。
2.實行政務公開,提高安全信息透明度
為了讓公眾有效地參與環境安全管理,首先要公開區域環境安全狀況,並且還要公開政府和企業針對環境安全問題所採取的各種對策措施,以及準備進行具有環境風險的開發行為,為公眾瞭解和監督環境安全工作提供必要條件。要有制度措施鼓勵公眾參與環境安全政策、規劃的制定,並對具有環境風險的建設項目在建設之前,建設過程中,以及項目完成後投入運行的安全評估發表意見。還要通過媒體讓公眾瞭解環境安全信息和反映公眾環境安全意願,以充分發揮公眾對環境安全管理工作和環境風險開發行為的監督作用。
公眾參與的原則[3]
- 知情原則:公眾參與工作中首先要進行信息公開,保證在公眾充分知情的基礎上開展公眾意見調查。
- 真實原則:應真實地向公眾披露建設項目的相關情況。
- 平等原則:應盡最大努力建設信任感,不迴避矛盾衝突,坦誠交換意見,並充分理解各種不同的意見,避免主觀和片面。
- 廣泛原則:應設法使不同社會、文化背景的公眾參與進來,尤其不能忽略弱勢群體及那些持反對意見的公眾。
- 主動原則:公眾參與並不只對公眾有益,它是一個雙贏的過程。建設項目業主以及受委托實施公眾參與的單位應以積極主動的態度,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以及所涉及區域公關的特點,選擇恰當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方式,並鼓勵和推動公眾積极參与,力爭達到最好的公眾參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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