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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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性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結構是指在建築物中支承荷載起骨架作用的部分,主要由承重構件組成;承重構件則是指基礎、牆、柱、梁、板、屋架等基本結構構件。危險構件是指構件已達到其承載能力的極限狀態,並且出現不適用於繼續承載的,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結構構件。當房屋出現承重構件老化、承重能力降低、變形增大,牆或柱失穩、脫落、異常變形,或由於突發性荷載作用而出現較大的裂縫,或地基下沉並繼續發展等一些危險跡象時,不能保障住用安全的房屋均屬危險房屋。[1]
危險房屋的分類[1]
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規定,危房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整棟危房
整棟危房又稱“全危房”,是指整個承重結構承載能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整體出現險情的房屋。這類房屋大部分結構、裝修、設備有不同程度的嚴重損壞,無法確保居住和使用安全。
2.局部危房
局部危房又稱“局危房”,是指部分承重構件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的房屋。這類房屋大部分的結構承載力基本正常,只是局部結構有險情,只要排除局部危險就可以安全使用。
3.“危險點”房
危險點又稱“危點”,“危險點”房是指個別結構構件的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處於危險狀態的房屋。這類房屋結構的承載力基本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只是個別構件出現險情成為“危點”,這類房屋的“危點”只需及時維修,排除險情就可以安全使用。
危險房屋的鑒定[2]
(一)鑒定程式
1.受理委托一般由房屋的產權單位或用戶提出鑒定申請,鑒定單位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確定房屋危險性鑒定內容和範圍。
2.初步調查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狀況、檔案資料進行收集調查和分析,併進行現場查勘。
3.檢測驗算根據有關技術資料和鑒定方法進行現場檢測,必要時進行儀器測試和結構驗算。
4.鑒定評級對調查、查勘、檢測、驗算的數據資料和實際狀況進行分析,綜合評定其危險等級。
5.處理建議對被鑒定的房屋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6.出具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由鑒定人員使用統一的專業用語寫出。
(二)危險房屋的鑒定方法
危險房屋的鑒定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進行鑒定。一般從構件危險性鑒定、房屋組成部分危險性鑒定和房屋危險性鑒定三個層次進行綜合評定。
1.構件危險性鑒定
按《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將構件評定為危險構件或非危險構件兩類。
2.房屋組成部分危險性鑒定
按《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將房屋劃分為三個組成部分: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結構,將各部分評定為a,b,c,d四個等級:
a級——無危險點;
b級——有危險點;
c級——局部危險;
d級——整體危險。
3.房屋危險性鑒定
按《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將各房屋評定為A,B,C,D四個等級:
A級——結構承載力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危險,構成局部危房。
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危險,構成整棟危房。
危險房屋的處理[2]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有以下四種方法:
1.觀察使用
對於經過一定安全技術處理後還能短期使用的房屋,經維修後可以使用,使用期間須進一步進行安全觀察。
2.處理使用
對於通過維修技術措施後,能排除危險的房屋,經維修後可使用。
3.停止使用
對於無維修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且又不危及其他房屋和他人安全的房屋,則停止使用。
4.整體拆除
對於無維修價值且對其他房屋和公眾構成危險的危險房屋,則應將其全部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