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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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源(Dangerous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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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源是指廣義上危險的根源,包括危險載體和事故隱患。狹義的危險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員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其他損失的根源和狀態。危險源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若從能量釋放的角度分析,危險源可理解為系統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能量釋放的危險物質。
危險源是一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它的實質是具有潛在危險的源點或部位,是爆發事故的源頭,是能量、危險物質集中的核心,是能量從那裡傳出來或爆發的地方。危險源存在於確定的系統中,不同的系統範圍,危險源的區域也不同。例如,從全國範圍來說,對於危險行業(如石油、化工等)具體的一個企業(如煉油廠)就是一個危險源。而從一個企業系統來說,可能是某個車間、倉庫就是危險源,一個車間系統可能是某台設備是危險源;因此,分析危險源應按系統的不同層次來進行。一般來說,危險源可能存在事故隱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隱患,對於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一定要及時加以整改,否則隨時都可能導致事故。
實際中,對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總是與一定的危險源聯繫在一起,因為沒有危險的隱患也就談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對危險源的控制,實際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隱患或防止其出現事故隱患。所以,在實際中有時不加區別也使用這兩個概念。
危險源應由三個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危險源的潛在危險性是指一旦觸發事故,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或損失大小,或者說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危險物質量的大小。危險源的存在條件是指危險源所處的物理、化學狀態和約束條件狀態。例如,物質的壓力、溫度、化學穩定性,盛裝壓力容器的堅固性,周圍環境障礙物等情況。觸發因素雖然不屬於危險源的固有屬性,但它是危險源轉化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類型的危險源都有相應的敏感觸發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質,熱能是其敏感的觸發因素,又如壓力容器,壓力升高是其敏感觸發因素。因此,一定的危險源總是與相應的觸發因素相關聯。在觸發因素的作用下,危險源轉化為危險狀態,繼而轉化為事故。危險源辨識:識別危險源的存在並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一級危險源是指發生事故機率大或雖發生事故機率小,但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人員的重大傷亡,引起重大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的危險崗位、設備、場所及物質。對此,必須果斷採取措施及時排除危險因素。
二級危險源是指發生事故頻率較大或容易導致多人傷害事故的危險崗位、設備、場所及物質。對此,要果斷採取措施排除危險因素。
三級危險源是指雖不導致重傷以上事故和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但事故常發生或有較大可能性發生,對此應予以排除或採取控制措施。四級危險源是指有一定的危險性,有可能發生一般性的傷害事故。
危險源的管理一級危險源由廠級領導負責,由廠、車間、班組進行三級管理,班組每日檢查、車間每周檢查一次、廠級每月檢查一次。二級危險源由車間領導負責,由工段和班組分級管理,班級每日檢查,車間每周檢查一次,廠級不定期進行抽查。三、四級危險源由班組長負責,併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一、二級危險源必須設立標誌牌,懸掛在顯著位置,並保持清楚、完好、三、四級危險源可以不設置標誌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