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設備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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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重大設備事故[1]
重大設備事故是指未構成特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電力設備(包括設施)、施工機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
(2)100MW及以上機組的鍋爐、汽輪機、發電機、抽水蓄能發電電動機損壞,50MW及以上水輪機組、燃氣輪機組、供熱機組損壞,40天內不能修複或修複後不能達到原銘牌出力;或雖然在40天內恢復運行,但自事故發生日起3個月內該設備非計劃停運累計時間達40天。
(3)20kV及以上主變壓器、換流變、換流器(換流閥本體及閥控設備,下同)、交流濾波器、直流濾波器、直流接地極、母線、輸電線路(電纜)、電抗器、組合電器(GIS)、斷路器損壞,30天內不能修複或修複後不能達到原銘牌出力;或雖然在30天內恢復運行,但自事故發生日起3個月內該設備非計劃停運累計時間達30天。
(4)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發電廠,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機組停止運行,並造成全廠對外停電:
1)發電機組容量4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
2)電網裝機容量在5000MW以下,發電機組容量1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
3)其他區域電網公司、省電力公司指定的發電廠;
4)只有一條線路對外的(指事故前的實時運行方式)或只有一臺升壓變運行的發電廠(如水電廠、燃機電廠等),若該線路故障時斷路器跳閘或由於升壓變故障構成全廠停電者除外;
(5)生產設備、廠區建築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0萬元者;
(6)其他經國家電網公司或區域電網公司、省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直屬公司認定為重大事故者。
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1]
重大設備事故由發生事故的單位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產權與運行管理分離的,以資產所有者單位為主組織調查,也可委托運行管理單位組織調查。
特別嚴重的或涉及設備製造單位或兩個及以上發供電單位、施工企業的重大設備事故,由區域電網公司、省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直屬公司組織或授權有關單位組織調查。
調查組由事故調查單位的領導主持,安監、生技(基建)、調度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車間(工區、工地)負責人參加。必要時,上級管理部門應指派安監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調查;涉及非國家電網公司所屬的並網電廠和地方電網企業,應邀請其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