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设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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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大设备事故[1]
重大设备事故是指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2)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3)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直流接地极、母线、输电线路(电缆)、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1)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2)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3)其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指定的发电厂;
4)只有一条线路对外的(指事故前的实时运行方式)或只有一台升压变运行的发电厂(如水电厂、燃机电厂等),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或由于升压变故障构成全厂停电者除外;
(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6)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1]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特别严重的或涉及设备制造单位或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企业的重大设备事故,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主持,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应邀请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