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設備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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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般設備事故[1]
一般設備事故是指未構成特、重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發電設備和35kV及以上輸變電設備(包括直配線、母線)的異常運行或被迫停止運行後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熱)。或停運當時雖沒有對用戶少送電(熱),但在高峰負荷時,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熱)或電網限電。
(2)330kV及以上的變壓器、電抗器、線路(電纜)、母線、斷路器等設備被迫停止運行。
(3)發電機組、35~220kV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運,雖未引起對用戶少送電(熱)或電網限電,但時間超過8h。
(4)發電機組和35kV及以上輸變電主設備(包括直配線、母線)非計劃檢修、計劃檢修延期或停止備用,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雖提前6h提出申請並得到調度批准,但發電機組停運時間超過168h或輸變電設備停運時間超過72h。
2)沒有按調度規定的時間恢復送電(熱)或備用。
(5)裝機容量400MW(不含400MW)以下的發電廠全廠對外停電。
(6)裝機容量4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或裝機容量在5000MW以下的電網中的1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單機運行時發生的全廠對外停電。
(7)3kV及以上發供電設備發生下列惡性電氣誤操作: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8)3kV及以上發供電設備因以下原因使主設備異常運行或被迫停運。
1)一般電氣誤操作。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下達錯誤調度命令、錯誤安排運行方式、錯誤下達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或錯誤下達其投、停命令;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熱工保護、自動保護)的誤整定、誤(漏)接線、誤(漏)投或誤停(包括壓板);人員誤動、誤碰設備。
2)熱機誤操作。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等。
3)監控過失。人員未認真監視、控制、調整等。
(9)設備、運輸工具損壞,化學用品泄漏等,經濟損失達到10萬元及以上。
(10)由於水工設備、水工建築損壞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損壞。
(11)發供電設備發生下列情況之一。
1)爐膛爆炸。
2)鍋爐受熱面腐蝕或燒壞,需要更換該部件(水冷壁、省煤器、過熱器、再熱器、預熱器)管子或波紋板達該部件管子或波紋板總質量的5%以上。
3)鍋爐運行中的壓力超過工作安全門動作壓力的3%;汽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額定轉速的1.12倍以上;水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緊急關導葉或下閘的轉速。
4)壓力容器和承壓熱力管道爆炸。
5)1OOMW及以上汽輪機大軸彎曲,需要進行直軸處理。
6)1OOMW及以上汽輪機葉片折斷或通流部分損壞。
7)1OOMW及以上汽輪機發生水衝擊。
8)1OOMW及以上汽輪發電機組,50MW及以上水輪機、燃氣輪機和供熱發電機組燒損軸瓦。
9)1OOMW及以上發電機絕緣損壞。
10)120MVA及以上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
11)220kV及以上斷路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12)220kV及以上線路倒桿塔。
(12)主要發供電設備異常運行,已達到規程規定的緊急停止運行條件而未停止運行。
(13)生產設備、廠區建築發生火災,經濟損失達到1萬元。
(14)其他經電力公司、集團公司或本單位認定為事故者。
一般設備事故的調查[2]
一般設備事故由發生事故的單位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產權與運行管理分離的,以資產所有者單位為主組織調查,也可以委托運行管理單位組織調查。
性質嚴重和涉及兩個及以上發供電單位、施工企業的一般設備事故,上級管理部門應指派安監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調查或組織調查。
調查組一般由事故調查單位的領導組織,安監、生技(基建)、調度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車間(工區、工地)人員參加調查;涉及非國家電網公司所屬的並網電廠和地方電網企業,應邀請其參加。
只涉及一個車間(工區、工地)且情節比較簡單的一般設備事故,也可以指定發生事故的車間(工區、工地)負責人組織調查。
事故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織單位的技術人員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