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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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因素(Haz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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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因某種損失原因產生損失機會的條件。有些情況下,可能既是危險又是危險因素。損失原因和危險因素是同一的。例如,疾病是造成經濟損失的原因,它又是增加過早死亡損失機會的一個危險因素。
危險因素的分類[1]
危險因素可以分成五大類,它們是物質危險因素、道德危險因素、心理危險因素、法律危險因素和犯罪危險因素。
1)物質危險因素
物質危險因素(physical hazard)由那些會增加各種危險損失機會的物質組成。增加火災危險損失可能的物質危險因素有建築類型、房產選址及建築物占有。
2)道德危險因素
道德危險因素(moral hazard)指某人由於有犯罪傾向的特質而引起的可能損失的增加。例如,在保險中,某人不誠實的傾向可能引導他試圖欺騙保險公司。一個不誠實的人,為了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可能故意造成損失或誇大損失額,從而企圖獲得多於他原來應得的數額。
3)心理危險因素
心理危險因素(morale hazard)不能與道德危險因素混淆起來,它是由於某人對於損失出現的疏忽引起的。購買保險可能會造成一個心理危險因素,因為保險公司會承擔損失的想法可能導致給予投保物的照料比需要獨自承擔損失時要少。
4)法律危險因素
法律危險因素(1egal hazard)指由於由立法機關頒佈並由法庭執行的法律條文引起的損失頻率和嚴重程度的增加。偏好原告的法律條款許可權是被控有民事侵權行為的個人或組織的危險因素。法律危險因素在法律傾向領域最為重要,同時它也存在於房產方面。法律如規定房產業主有義務清理房產損失或者建築物損壞形成的廢墟,則損失便會增加。
5)犯罪危險因素
犯罪危險因素(criminal hazard)與道德危險因素相類似,因人類有不誠實傾向的天性而出現。犯罪危險因素在雇員和非雇員中均可能存在,很明顯,道德危險因素和心理危險因素僅對保險公司來說是重要的,它們會引起投保損失的增加。從風險管理經理的角度看,它們並不很重要,而其他兩個危險因素——法律危險因素和犯罪危險因素——對風險經理來說更為重要。法律危險因素因法令和法庭決定而出現。該危險因素對於不同的對象會有很大的不同。法定義務增加了損失的可能性,而法庭判決則會增加潛在的嚴重程度。而犯罪危險因素會增加偷竊和侵占損失的可能性。
- ↑ 顧孟迪,雷鵬.風險管理[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