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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生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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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生态管理(The Government Ecosystem Management)

目录

什么是政府生态管理

  政府生态管理是指政府通过设置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行使环境管理职能和管理行为,依法对生态与环境进行保护、修复改善

  政府生态行政管理不能仅仅把它归入部门行政的范畴,它涉及政府公共管理的全域、全程和全部思维模式,是整个行政管理系统和所有环节的亲生态化。如果说,就政府公民的关系而言,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设服务型政府,那么,就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而言,改革的方向是建设生态型政府

引导型的政府生态管理内容[1]

  政府生态管理中,有“引导型政府生态管理职能”或政府的引导型生态管理职能,就是指政府具有能够自觉地把握与运用自然生态及其管理规律,坚持以主动预防生态环境问题为主要特征的管理原则,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统一的道路,建立健全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政策体系,构建与完善多元治理主体的生态环境合作治理模式,并引导社会不断走向生态环境自治的职责和功能。“引导型政府生态管理职能”的主要特点可概括为:

  一是主动性或先导性。这是引导型政府生态管理职能的根本特征。即它既不是在生态环境问题或危机发生之前无所作为的“放任型”,也不是在其之后“亡羊补牢”式的被动“干预型”,而是以主动预防为主要特征的政府职能

  二是科学性或规律性。这是引导型政府生态管理职能履行的根本前提。即它必须充分尊重与运用生态环境及其管理的内在规律,努力避免将引导变成为误导。

  三是制度性或法治性。这是履行引导型政府生态管理职能的重要保证。即必须运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在政府与自然生态之问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使政府生态管理的行为边界清晰和明确。

  四是合作治理性。这是履行引导型政府生态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即应当在政府与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的生态环境合作治理中,充分发挥政府的总体主导或战略引导作用。

  五是引导自治性。这是引导型政府生态管理职能的终极任务。

政府生态管理的问题[2]

  1.政府生态管理的行政基础薄弱。

  政府的“生态管理”落后,往往是问题产生之后被迫治理的“干预型”,生态政策制定缺乏连贯性,政策执行常常错位,职能部门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政府生态管理职能被弱化,生态管理能力较低。

  2.政府生态管理的社会基础薄弱。

  我国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公共意识较弱,民间环保组织环保实力较弱,生态文化建设水平较低,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广度和深度都受到限制。我国的环保组织数量有限,目标与权责不明确,灵活性与创新型不强,自主参与生态管理的能力较差。另外,我国的生态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生态管理的诸多领域缺乏规章制度,导致生态管理无据可依,生态往往让步于经济,助长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生态管理领域的法制基础薄弱。

  3.政府生态管理的技术基础薄弱。

  我国工业生产的主要能源和原料来自矿物,矿物资源再利用无法得到相应的绿色技术支持;国家缺乏在资源再生方面的战略投资,大量可再生资源被浪费,大大迟滞了工业绿色化进程。

政府生态管理的原因[3]

  政府生态管理职能在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仍然居于主导地位和发挥主要作用。这是因为:

  一是生态环境作为比较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广泛的公共意义,明显体现出社会公共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作为其他组织与个人都无法比拟的公共代表性的政府必须有所作为。

  二是生态环境问题本身具有一定的跨区域性甚至跨国界性。往往决定了作为其他组织与个人都无法比拟的强制性和合法性,从而也就具有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的政府理应大有作为。

  三是目前生态公民社会的成长、企业生态责任感的增强还不足以取代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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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黄爱宝.试论引导型政府生态管理职能[N].《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6期
  2. 江楠.政府生态管理创新刍议[J].人民论坛:中旬刊.2012年10期
  3. 黄爱宝.生态文明建设与政府生态管理职能[N].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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