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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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态责任指企业的环境责任,即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认真考虑自身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并且以负责任的态度将自身对环境的负外部性降至力所能及的水平,目标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企业。
企业生态责任的研究背景[1]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国际社会对可持续的社会环境与人类的协调发展这一问题产生了争议,引发了利益相关方都参与到企业如何发展这一大讨论中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是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经济体。从企业经济体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看,企业的目标不应该只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还应该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政府、环境在内的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国务院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要求中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必须节约一亿吨标准煤;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更加明确了2010年中国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方案》指出,到2010年,中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将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中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
量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化学需氧量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由此可见,企业的环境保护势在必行。
企业生态责任的理论基础[1]
企业生态责任的代表性理论主要有可持续发展观、循环经济理论、外部性理论、运用市场机制理论等。
- (一)可持续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观的思想源于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是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198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世界环境大会上,可持续发展观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发展观被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的表层含义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应该注意可持续性、防止不可持续性,但其根本要义是要求我们从传统工业文明的发展方式中挣脱出来转向新的生态文明的发展方式。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承认自然界本身具有发展权,人类社会的发展必须足够充分地考虑到自然成本。真正的发展只能属于那种最低限度地消耗自然成本并有效保持了自然持续性的人类社会发展。
- (二)循环经济理论
“循环经济”一词是物质闭环流动性经济、资源循环经济的简称,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运行的经济模式。它要求人类在社会经济中自觉遵守和应用生态规律,通过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实现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这一理念融合了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并将环境保护延伸到国民经济的一切有关领域,融入到生产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各个层次中,将环境保护与经济运行模式统一加以考虑,大大提升了环保思想的深度和广度。
- (三)外部性理论
曼昆认为,当一个人从事一种影响旁观者福利而对这种影响既不付报酬又得不到报酬的活动时就产生了外部性。如果对旁观者的影响是不利的,就称为“负外部性”;如果这种影响是有利的,就称为“正外部性”。外部性问题是由马歇尔于1890年在其《经济学原理》中首先提出来的,后来经庇古等学者的发展和完善,最终形成外部性理论。
根据外部性理论,私人(企业)的经济活动可能对外部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是普遍存在的:有的在他人无需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就能给他人带来福利(正外部性),有的则在对他人不予补偿的情况下就减少了他人的福利(负外部性)。换言之,正外部性使他人减少成本、增加收益;负外部性使他人增加成本、减少收益。
外部性理论认为:如果有某种物品不能被市场化,或者有某些成本不作为买者或卖者单个私人所考虑,则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就不可能是有效率的。因为减少“旁观者”的福利无须补偿,所以会助长为追求私人福利最大化而滥用公共资源或损害“旁观者”福利的动机。解决外部性问题需要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发挥政府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遏制或消除负外部性对公共利益和“旁观者”福利的影响。如果外部性问题得到抑制,社会整体和“旁观者”福利将得到改进。
- (四)运用市场机制理论
“运用市场机制理论”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括,但其涵盖了诸多主张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市场失灵、使外部问题内部化的理论。
科斯定理是其中一个支柱性的运用市场机制的理论,它因创建者而得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1960年在其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以农场主A的牛群闯入农场主B的田地破坏了田里的庄稼为例,对传统的解决负外部性问题的观点提出了挑战,提出了一种新的解决问题的思想。传统的观点认为,如果A不对B进行补偿,则A的养牛行为对B就产生了负外部性;要解决这一负外部性问题,A就应当向B赔偿损失。但是,科斯看到了问题的另一方面:A要避免自己的牛群对B的庄稼造成损失,就必须修建栅栏而破费。按照这个思路考察,B种植庄稼对A造成了负外部性——减少了A的福利而无需补偿。要解决这一外部性问题,B就应当对A补偿。科斯把A、B的产权明确化,认为当A、B均有各自产权的情况下,均有权要求对方补偿,以解决彼此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问题。其结果是,A、B可以通过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由此,科斯得出结论:只要产权明确,外部性问题都可以通过协商后的补偿得到解决,从而实现外部问题内部化。这就是科斯定理。然而,科斯定理有其局限性:如果因谈判发生的交易费用较高,如果负外部性影响的牺牲者为数较多,则通过协商后的补偿得到解决就会发生困难。因为当交易费用逼近乃至超过可能的补偿时,谈判将失去动力,以至无法达成交易协议。而当负外部性受害者众多时,就会出现严重的“搭便车”心理,从而也无法通过协议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
1968年,戴尔斯在科斯定理的启发下提出了污染权交易理论,该理论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做出了极大贡献。这种巧妙地将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结合的制度,有助于促进出卖者改善治污的技术和条件,也有利于在一定污染指标范围内有更多的企业可以投入生产,使有限的环境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产生最大的效益。在这方面,美国等发达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已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 (五)国内学者的观点
同济大学教授诸大建在《c模式:自然资源稀缺条件下的中国发展》中指出,c既是指不同于传统模式和后工业化模式的第三条道路,同时也代表中国的英文“china”,是一种适宜情景,对发展模式变革有适宜的要求,自然生产率或单位环境负荷应该与经济增长同步改进,在人口规模与经济增长的同时,到2020年环境负荷基本持平,或者小幅增长,这种情景在中国现有的技术和制度条件下是可以办到的。中国发展选择C模式的内涵是到2020年争取高达4倍的经济增长,而资源消耗和能源消耗不超过2000年的2倍,并实现污染排放的低增长或零增长。
复旦大学教授肖巍在《作为人权的环境权与可持续发展》中认为,环境权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发展和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在协调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关系中充分实现人权,是所有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价值取向。环境权的实现趋势是逐步成为法定权利、现实权利。环境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既是代内的权利,也是代际的权利。我国的环保事业表明,只有对这一权利给予宪法上的确认,才能使环境权的法律地位获得合法依据,进而规范相关的保护措施。
西北政法学院的马燕在《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中提出,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源于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和公司目的的实现,其主要表现为环境道德责任和环境法律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环境公平和正义,保障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从多方面强化社会成员(包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的白平认为,公司环境责任与其营利性目的之间的矛盾、冲突是绝对的,补偿与互相促进是相对的。消费者、政府与公司共同承担环境责任是协调这对矛盾的较好做法。
福州大学硕士樊英在《论公司的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以清洁生产法为视角》中着重分析了《清洁生产法》中公司环境责任的特征以及实现中遭遇的诸多困境,指出应当充分关注法律功能的多元化转变,强化法律的教育、引导和利益增进等功能,主张利用综合调整机制来促进公司环境责任的实现。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吴椒军在《论公司的环境自然》中论述了公司环境责任概念的界定、公司环境责任的外延分析、公司环境自然内化与公司环境管理和公司环境自然实现的制度设计。他提出,要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经济激励制度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实现公司的环境责任。
企业生态责任的特征[2]
一是时代性,即生态文明背景下的企业只有从产品设计到产品回收全方位地贯彻生态环保观念,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才能为社会所承认、法律所允许、市场所接受。实践证明,绿色企业、生态产品更受社会欢迎,生态责任提升了企业的竞争性。
二是战略性,即企业发展理念融合生态文明、企业经营机制遵守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国家战略。这是生态文明建设赋予企业的神圣使命,它不仅是企业发展的战略选择,而且也是国家生态环境工程的战略性环节。
三是伦理性,即企业生态责任是建立在企业生态伦理价值观基础之上的,其本质就是生态文明时代对企业行为的道德约束与管理引导。因此,从伦理学角度来分析,企业生态责任也是企业内在价值观、责任观的升华。
四是法制性,即企业生态责任是国家强化生态环保职能的必然结果,是国际组织环保运动的体现,也是来自于政府或国际社会的一种外在强制性规范,如环境标准、生态审计、检测规定和环保法律等。
企业生态责任的主要表现[2]
- 1.对自然有着无法逃避的生态责任。
传统企业的价值观是“经济人”的概念,就是以经济利润为首要目标,环境问题在当时看来是可以通过财富的积累以及科技的进步来解决的。的确,科学进步能对减少污染产生一定的正向作用,但人类过高估计了科学的力量,也低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直到大自然留下满目疮痍后,人类才开始考虑发展方式的变革。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被确立后,企业才开始慢慢走向兼顾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正确发展道路上来。可持续发展要求企业充分考虑环境生态的价值,走技术进步、提高效益、节约资源的道路,要求企业公正地对待自然,限制企业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真正确立对全人类负责的精神,真正确立关心自然、爱护自然的责任感,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事实上,企业在享受自然的吸收、包容、自净恩赐的同时,应该担负起保护自然、维护生态平衡的义务,否则,就是违背自然规律,将受到自然的惩罚。企业要合理调节自身与自然的物质交换,控制自身对自然的损害行为,自觉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保证自然界的各种生物能够得以和谐生存和发展。现在看来,企业对自然的生态责任就是这一纸无形的契约。
- 2.对市场有决定性的生态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通过交易的维系形成了市场。可以说企业决定市场,而市场筛选企业。因为行业的不同,形成了很多的市场。在生态文明大背景下,市场也是可以由不同的环境标准进行细分归类,而且关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建设走向。目前国际上已认定由一些环境标准对产品进行挑选,只有通过这些环境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入优等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上进行交易也将会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而没有通过环境标准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将无法在竞争中得到平等的地位,甚至会被淘汰出局。因此,企业对于市场有决定性的生态责任,不只是因为能够影响市场的生态标准规则的制定而拥有较大的规则制定权,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市场产生“生态竞争优势”。
此外,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生态消费意识的不断加强,生态消费市场要求企业真正以市场为导向来生产绿色产品,通过绿色包装、绿色认证,提供满足市场需要的健康产品。
- 3.对公众担负着重要的生态责任。
企业对于公众的生态责任就是对于“人”这个主体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企业的生产运行在影响自然环境状况的同时也在压缩着人类的生存空间,资源减少、生态环境恶化将从根本上影响人类的经济活动并最终从根本一L影响人类自身,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来说这是一种有悖伦理道德的行为。一些国家和地区依靠自己的技术和科学优势去占有或者损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向弱势地区索取本该由其占有或者当今不能开发的资源,从而造成环境的污染,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在这样有违“代内公平”的行为中,企业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发展。而最重要的是要保持大部分人对于自然资源、环境资源公平的享用权利。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人口却不断增长,意味着不可再生资源将变得匮乏,可再生资源的数量也将变得不足,如果听之任之将会进一步压缩人类发展空间,最终导致人类的灭亡。因此,企业必须树立“代际公平”观念,不能因为当代人的自私无限度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使人类发展的链条中断,不能以牺牲后人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眼前利益。
企业对公众的生态责任还包括对于公众生态责任的正确引导作用,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对于公众的影响力也在逐渐增强,特别是一些大企业,它们的行为与运作方式成为了公众效仿的对象和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