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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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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 Equity)

目录

什么是代际公平

  代际公平是可持续经济学强调的一个资源配置概念。传统经济学注重在狭小的时空中配置资源,其发展方式是靠消耗现有的自然资源维持的。它的后果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维持人类生存的长期经济发展没有保障。现在,经济学家提倡将代内公平拓展到代际公平,要求人类在发展经济时对自己的后代负责,多考虑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注意资源配置时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把对单纯物质财富的追求和满足转变为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追求,在经济发展中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的经济发展构成危害。

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1]

  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其标志性代表便是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上所作的专题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根据这份报告,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作为一种对于人类现在与未来的新思维,可持续发展观突破了发展就是“经济增长”的单一思路,不再将经济和技术增长作为社会发展的全部,而是将发展视为经济、社会、技术、文化、政治等综合性因素的集中体现。作为法律的一种新的指导思想和价值目标,可持续发展观强调公平理念,要求在当代和代际的时空范围内对公平进行重新的理解与落实。因此,关于公平理念的体系架构,也需要放置于可持续发展观的视域下来予以思考。

  在可持续发展观的视域下,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代内公平主要是指代内的所有人,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公共自然资源与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均有平等的权利。代内公平是同代人之问的横向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公平原则在空间维的要求,意即当代一部分人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发展为代价。代内公平实际上包含了国家间的公平问题以及一国范围内不同地区间、中央与地方rq、不同阶层问的公平问题。

代际公平的理论依据[2]

  代际公平的理论依据解决的是代际公平理念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学术界有诸多关于代际公平的理论,其中最具影响的是公共信托理论和罗尔斯的正义论。

  (一)公共信托理论

  公共信托理论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罗马法认为“基于自然法,空气、流水、海洋都是属于所有人的公共财产。”之后英国哲学家洛克发展了二重公共信托理论。美国学者约瑟夫· 萨克斯教授于上个世纪70年代早期提出了环境资源保护的公共信托理论,他认为公共信托理论有以下三个相关的基本原则:第一,将水、大气等这种对公民全体生存至关重要的公共资源作为私有的对象是不合适的且不明智的;第二,大自然对人类的恩惠不受个人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影响,公民可以自由地利用;第三,政府不能为了其本身的利益将可广泛、一般使用的公共物予以限制或改变分配形式。这意味着某些资源是公共资源以至于排斥在传统自由意识下的私人所有制。萨克斯的公共信托理论实质是以信托的形式将本应由公众行使的管理环境资源的权利转交给民选的环境资源管理机关,即政府机关来行使,它对公众负责,公众可通过行政或司法等程序对政府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依据公共信托理论,地球资源是人类的共有财产,人类所有世代的成员共同掌管地球资源。当代人受托为后代人掌管地球,同时有权从地球资源受益。当代人作为受托人对地球资源有保管的责任,不得随心所欲超出合理限度使用或占有信托财产——地球资源。

  (二)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在《正义论》第44节中指出代际正义产生于这样的事实:“各代分布在时间中,而他们之间的交换仅仅按一个方向发生,这是一个自然的事实。我们可以为后代做事,但后代不能为我们做事。这种状况是不可改变的。所以正义问题不会产生。正义或者非正义的问题在于制度如何处理这些自然限制,在于确立这些制度以利用各种历史可能性的方式。”由于“只要具备了最低的道德人格,一个人就有权获得全部正义保证”,当代人和后代人都是具有道德地位的人,代际正义的核心就是要寻找“不计时间地同意一种在一个社会的全部历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所有世代的方式”。所以,代际正义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之间的正义关系,而是一种社会正义。

  由于各个世代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而且这种时间顺序是不可能逆转的,在当代已经造成了当代人对于后代人具有一种压迫性的力量,影响后代人生存发展和享有人类文明。对于后代人来说,存在的时间是不能由自己决定的,这就需要一种正义制度对纯粹自然事实造成的不平等进行纠正,这时候就出现了社会正义问题。“在社会的情形中,纯粹的时间偏好是不正义的:它意味着(在不考虑将来的更为常见的情况里)现在活着的人利用他们在时间上的位置来谋取他们自己的利益。”所以纯粹的时间偏好不能成为不同时间的各世代对地球资源分配不公平的理由。

  代际正义的实质是通过一定社会制度实现有关利益或者负担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分配,这种制度既不造成对当代人的自由或者机会的限制,也不对后代人的自由或者机会造成限制。“不同世代的人和同时代的人一样相互之间有种种义务和责任。现时代的人不能随心所欲地行动,而应受制于一定的正义原则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中国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04.
  2. 朱小静.代际公平的理论依据及其法律化[J].《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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