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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際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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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際公平(Inter-Generation Equity)

目錄

什麼是代際公平

  代際公平是可持續經濟學強調的一個資源配置概念。傳統經濟學註重在狹小的時空中配置資源,其發展方式是靠消耗現有的自然資源維持的。它的後果是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被破壞,維持人類生存的長期經濟發展沒有保障。現在,經濟學家提倡將代內公平拓展到代際公平,要求人類在發展經濟時對自己的後代負責,多考慮後代的生存和發展,註意資源配置時對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的保護,把對單純物質財富的追求和滿足轉變為對人的全面發展的追求,在經濟發展中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後代人的經濟發展構成危害。

代際公平與代內公平[1]

  可持續發展的提出發軔於20世紀80年代,其標誌性代表便是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上所作的專題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根據這份報告,可持續發展被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作為一種對於人類現在與未來的新思維,可持續發展觀突破了發展就是“經濟增長”的單一思路,不再將經濟和技術增長作為社會發展的全部,而是將發展視為經濟、社會、技術、文化、政治等綜合性因素的集中體現。作為法律的一種新的指導思想和價值目標,可持續發展觀強調公平理念,要求在當代和代際的時空範圍內對公平進行重新的理解與落實。因此,關於公平理念的體系架構,也需要放置於可持續發展觀的視域下來予以思考。

  在可持續發展觀的視域下,公平包括代內公平與代際公平。代內公平主要是指代內的所有人,無論其國籍、種族、性別、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對於利用公共自然資源與享受清潔、良好的環境均有平等的權利。代內公平是同代人之問的橫向公平,是可持續發展公平原則在空間維的要求,意即當代一部分人的發展不能以損害另一部分人的發展為代價。代內公平實際上包含了國家間的公平問題以及一國範圍內不同地區間、中央與地方rq、不同階層問的公平問題。

代際公平的理論依據[2]

  代際公平的理論依據解決的是代際公平理念存在的合理性問題,學術界有諸多關於代際公平的理論,其中最具影響的是公共信托理論和羅爾斯的正義論。

  (一)公共信托理論

  公共信托理論最早可以追溯至羅馬法,羅馬法認為“基於自然法,空氣、流水、海洋都是屬於所有人的公共財產。”之後英國哲學家洛克發展了二重公共信托理論。美國學者約瑟夫· 薩克斯教授於上個世紀70年代早期提出了環境資源保護的公共信托理論,他認為公共信托理論有以下三個相關的基本原則:第一,將水、大氣等這種對公民全體生存至關重要的公共資源作為私有的對象是不合適的且不明智的;第二,大自然對人類的恩惠不受個人的經濟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影響,公民可以自由地利用;第三,政府不能為了其本身的利益將可廣泛、一般使用的公共物予以限制或改變分配形式。這意味著某些資源是公共資源以至於排斥在傳統自由意識下的私人所有制。薩克斯的公共信托理論實質是以信托的形式將本應由公眾行使的管理環境資源的權利轉交給民選的環境資源管理機關,即政府機關來行使,它對公眾負責,公眾可通過行政或司法等程式對政府的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依據公共信托理論,地球資源是人類的共有財產,人類所有世代的成員共同掌管地球資源。當代人受托為後代人掌管地球,同時有權從地球資源受益。當代人作為受托人對地球資源有保管的責任,不得隨心所欲超出合理限度使用或占有信托財產——地球資源。

  (二)羅爾斯的正義論

  羅爾斯在《正義論》第44節中指出代際正義產生於這樣的事實:“各代分佈在時間中,而他們之間的交換僅僅按一個方向發生,這是一個自然的事實。我們可以為後代做事,但後代不能為我們做事。這種狀況是不可改變的。所以正義問題不會產生。正義或者非正義的問題在於制度如何處理這些自然限制,在於確立這些制度以利用各種歷史可能性的方式。”由於“只要具備了最低的道德人格,一個人就有權獲得全部正義保證”,當代人和後代人都是具有道德地位的人,代際正義的核心就是要尋找“不計時間地同意一種在一個社會的全部歷史過程中公正地對待所有世代的方式”。所以,代際正義不同於一般的個人之間的正義關係,而是一種社會正義。

  由於各個世代存在時間上的先後順序,而且這種時間順序是不可能逆轉的,在當代已經造成了當代人對於後代人具有一種壓迫性的力量,影響後代人生存發展和享有人類文明。對於後代人來說,存在的時間是不能由自己決定的,這就需要一種正義制度對純粹自然事實造成的不平等進行糾正,這時候就出現了社會正義問題。“在社會的情形中,純粹的時間偏好是不正義的:它意味著(在不考慮將來的更為常見的情況里)現在活著的人利用他們在時間上的位置來謀取他們自己的利益。”所以純粹的時間偏好不能成為不同時間的各世代對地球資源分配不公平的理由。

  代際正義的實質是通過一定社會制度實現有關利益或者負擔在當代人和後代人之間的分配,這種制度既不造成對當代人的自由或者機會的限制,也不對後代人的自由或者機會造成限制。“不同世代的人和同時代的人一樣相互之間有種種義務和責任。現時代的人不能隨心所欲地行動,而應受制於一定的正義原則的要求”。

參考文獻

  1. 李昌麒.中國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法律機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04.
  2. 朱小靜.代際公平的理論依據及其法律化[J].《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與水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2008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年會)論文集》.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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