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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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Development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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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发展权[1]
《发展权利宣言》的第一条将发展权定义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国家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与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着手打破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争取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明确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
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在第34/46号决议中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问题作了全面的阐释。它在第三条第二款中还特别提到,对于该宣言要按照有关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的原则来理解。与此密切相关的是1970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决议》。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发展权包括对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认可。《国际人权法教程》认为,发展权的首要目标是根除贫困和采用能够有效地维持后世发展的方式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要。
发展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2]:
第一,发展权是一项个人人权,同时也是一项国家或民族的集体人权。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在一国范围,发展权首先是一项个人人权。个人只有作为发展权的主体,才能充分地、自由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但是,个人和集体是相互依赖的,没有国家或民族的发展,也就很难谈到个人的发展。因而,发展权必然是一项不可否认的集体人权。
第二,个人发展权,其诉求主要指向国家,集体发展权则主要针对整个国际社会。在一国范围,实现个人的发展权主要依靠国家。《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发展政策,保障每个人发展均等和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在国际范围,实现国家或民族的发展权则主要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各国均有促进本国发展的责任。为保障发展权,必须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消除妨碍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各种障碍。
第三,发展权是实现各项人权的必要条件。《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是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全面发展的进程,只有在这一进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才能逐步得到实现。
实现发展权的条件包括两方面[2]。
对国家而言,一是创造有利于发展的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二是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财富享有永久主权,并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政策;三是每个人和全民族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进程、决策和管理,并公平分享由此带来的利益。
对国际社会而言,一是坚持各国主权平等、相互依存、互利与友好合作的原则;二是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民主、平等、自由地参与国际事务,真正享有均等的发展机会;三是消除发展的各种国际性障碍。发达国家应采取行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全面发展的便利条件。
迄今为止,发展权的合法性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特定意义上的发展权利和总体意义上的集体权利能不能被视为一种合法权利?发展权是不是一种人权?它是一种个人权利还是集体权利?尽管这些问题都被国际学者们所提及,但尚未真正得出一致的答案。
到目前为止,有关发展权合法性的讨论集中于两个基本的概念:支持还是反对将发展权视为人权。分歧在于:希望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进程,但发达国家拒绝承担财务责任和其他责任。
认为发展权不属于人权的反对观点的论据是:发展权没有道德基础,不是一种合法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政治承诺。这种观点反映了下面一些说法:
首先,发展权实质上属于自决权的范畴,因此,如果这种权利存在的话,也只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权利或群体权利而不是国家之间的群体权利或民族权利。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广义上的集体权利和特定意义上的发展权利属于概念不明确的权利,需要特别关注的权利只有民权与政治领域的个体权利,如生存权、自由权、不受打击和折磨的权利等……。根据这种观点,发展应被视为一种目标,而不是权利。
其次,发展权可以被视为一种带有保护性和可规划性特征的概念,而不是人权,因为这种权利没有明确的主题。人权的主体只有人类个体,发展权中所说的国家和民族不能作为人权的主体。
第三,权利往往伴随着责任。在承认了某些权利的同时,也就有了尊重、保障和落实这些权利的责任。根据国际法,这些责任必须用法律体系具体规定下来。这就意味着权利必须由某种法律或契约去确定或认可,或至少要由法院根据习惯法给予认可。因此,发展权也许不属于法定权利,因为它只得到了《非常宪章》这样一个地区性文件的认可。
与上述观点相反,支持发展权的人们却认为发展权是在民权、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实现发展目标的基本权利。
首先,国际法是发展和变化的,而这种发展和变化越来越有助于包括发展权在内的集体权利的认可。根据这种认识,人权不仅仅体现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也体现国际层面上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发展权属于这些关系的范畴,是个人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的集合,是自决权的经济要素。
第二,落实发展权的监督机制无需等待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可以建立起来,因为发展权通常是在已经得到国际契约认可的一揽子权利当中实现的。不限成员名额的工作组和独立专家当前所做的一些工作以及国家、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都被视为对实现这些权利的积极贡献。
上述两种基本观点显然各有合理和不合理的地方。虽然从传统法律义务的角度看发展权没有被认可为一种合法权利,但有关人权的国际法可以有例外,因为人权本身不仅仅具有法律的价值,而且还具有道德上、哲学上和政治上的内涵。基于这样的理由,发展权也许不属于合法权利,但它仍然属于一种人权。阿尔琼·森古普塔指出:“人权的基础是产生于美德的道德规范,根据人们对道德规范的认可程度,人权有多种表现形式。”他还说,发展权可成为国际习惯法。
落实国际法的实际情况显示,对人权的解读是一个过程。有关人权的许多国际契约是在已有的宣言或声明的启发下形成的。比如,有关人权的国际宣言就是1966年通过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公约》和《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的前提文件。1967年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是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的基础。……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发展权宣言》以后会发展成为法律文件。
在21世纪,从人权的角度很好地尊重、保障和落实发展权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将平等与幸福带给世界上每一个人、每一个民族和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面向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援助被认为是一种政治上、道义上和法律上的义务,可以为在社会上消除饥饿、贫困和不平等,为建立、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秩序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