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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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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公平

  环境公平是实现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它是指人类社会在资源消费和生态健康等方面实现代内和代际公平,其核心在于优先考虑当前处于劣势的群体,本质在于要求所有人都拥有健康的环境,公平地分享地球资源。

环境公平的理论[1]

  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环境公平研究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和经验,形成了各种理论和流派。从研究内容来看,主要分为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两个方面。

  1.代际公平理论

  代际公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代际公平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享受清洁环境、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其实质是自然资源利益上的代际分配问题。Page最早提出代际公平的概念,指出代际公平问题就是当前决策的后果如何在后代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问题;之后,Weiss发展为代际公平理论,提出代际公平三原则,指出代际享有资源、环境、机会三方面的公平性。在此基础上,Rawls补充了代际的正义储存原则,他强调为实现代际间的互惠,需要确定合理的资源储存率。而李春晖等提出代际公平的判断模型,为代际公平的实现提出了量化依据。

  2.代内公平理论

  代内公平是指代内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享有平等的权利。代内公平要求资源和环境在代内进行公平分配,强调不同发展空间即任何地区和国家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的发展为代价,特别应当顾及发展中国家利益和需要,它强调人类的整体和长远的利益应当高于人们的那些局部和暂时的利益。

  代内公平具有优先性和决定性。Kadak提出的“义务链”理论指出,近期具体的风险要比长期假设的风险有优先权。即代际公平要以代内公平的实现为前提。Weiss也指出,代际公平是以代内公平为前提的,代内不公平延续到后代将导致更大程度的不公平。代内公平在现实中表现为国内公平和国际公平。

  国内公平的研究主要从两大方面开展:即国内公平的影响因素和环境风险在不同地域、人群间的分布情况。美国研究成果总结出影响国内公平的因素有:种族不平等、经济地位不平等、工业活动和城市结构不协调。徐友浩等从环境风险角度探讨国内公平,得出环境风险与环境废物的产生正相关的结论。

  国际公平是指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西方发达国家一直认为资源环境稀缺可通过自由贸易交换方法来解决,资源可“按需分配”。国际公平理论观点认为发达国家的可持续建立在发展中国家“不可持续”的基础上,主要表现为在自然资源利用上持“进口可持续性”和在环境容量占有上持“出口不可持续性”;发达国家进口发展中国家的原材料,使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将不可持续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如把污染密集型和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销售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电子零部件、非金属等“洋垃圾”的国际走私活动猖撅,使发展中国家沦为发达国家的“垃圾堆”。这些活动严重违背了国际公平理论。

环境公平的实质[2]

  环境本身不存在公平问题,因为环境是“指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主要是地球表面与人类发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及其总体”。每一个人、国家和地区都客观地面临着一种环境,只有当这些和人类“发生相互作用”的自然要素及其总体为人类所必需、具有某种价值时,才谈得上人类对这些具有价值的资源的利用,并进而才谈得上对它的利用、开发的公平问题.环境作为一种资源具有生存空间价值、经济资源价值、消解污染物价值、美学价值匡.由于人类不断“发现”了自然的价值,人一自然关系才变成了一种“价值关系”,即主体(人)与客体(自然要素及其总体)之间的关系.自然具有价值是该价值关系得以成立的基础,主体的需要是构成价值的前提.而环境公平问题是人类在对环境资源“享用”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了人与人(含法人、地区、国家)之间的关系.很显然,由于人一地(自然)关系构成了一种价值关系,这种关系“映射”到人间就变成了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公平问题.因此,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生发.这就是环境公平的实质。

环境公平的类别[2]

  环境资源具有多样性,参与享用环境资源的“人”也有所不同.于是,就构成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环境公平问题,现列表说明如下.

  Image:环境公平的类别.png

我国环境公平的现状[3]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又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在我国也难免存在环境不公平问题,而且在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两个方面都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在代际公平方面,主要是当代人对环境资源的占用过多,对环境的破坏严重,影响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而人均资源相对偏少。资料显示,我国的人均耕地、淡水、森林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32%,27.4%和12.8%,石油天然气人均占有储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和4.5%,铁矿石、铜和铝土矿储量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6,1/6和1/9,45种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我们的发展方式仍然比较粗放,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是这种发展的特征,这种发展的代价是非常大的,资源消耗量大,而且很多是被浪费掉的,环境污染严重。2010年我国GDP占世界总量的9.5%,能源消费总量占世界总能耗的19.5%。其中,一次性能源消耗达32.5亿吨标准煤能耗强度是美国的3倍、日本的5倍。电力钢铁、有色等8个行业单位产品平均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47%。

  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国际经验表明,这是一个资源消耗强度加大的阶段,更加剧了资源短缺的矛盾。如果不实现新的发展方式,许多重要资源将在未来几十年消耗殆尽,我们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1.在环境资源的占有和利用上不公平

  表现为城乡差别、贫富差别、行业差别、区域差别,城镇、富人和东部地区对资源的占有和享用远远高于农村、穷人和西部地区。如从城乡差别来看,我国是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2010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为3.23:1,西部一些省份这一比例达4:1以上;从贫富差别来看,我国贫富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有数据显示,我国内地基尼系数己激增至0.48,大大超出0.4的警戒线。从行业差别来看,行业收入差距过大。据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一3倍,如果再加上住房、工资外收入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一10倍之间;从区域差别来看,我国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在拉大,2009年我国东部地区年人均收入为38587元,西部地区为18090元,差距达2万余元;最高的上海市年人均收入为76976元,最低的贵州省为9187元,两地差距达67789元。新的标准实行前,全国4007万贫困人口中,中西部地区所占比重高达94.1%。这些差别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占有和享用资源的不平等,意味着资源消耗的差距拉大。一些地方,一边是高尔夫球场大量用水,一边是农民吃水困难,一边是土地资源严重不足,一边却是高档别墅成片。一些地方一些人把资源变成当地或个人致富的途径,随意滥采滥挖,而当地的老百姓除了承受环境破坏带来的恶果外,并没有从中收益

  2.环境责任、义务以及环境污染不利后果承担的不公平

  与资源的占有和使用相反,农村、贫困人口和西部地区承担的环境污染的不利后果要比城市、富人和东部地区多得多。一是城市环境整体上有所改善的同时,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农村环境状况不容乐观。《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针对农村的污染状态曾这样总结:“现在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总体形势仍十分严峻,主要表现为:农村工矿污染凸显,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有加速趋势,等等。”。二是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的不协调。西部地区的资源被大量用于东部地区发展,造成西部地区局部环境进一步恶化,污染加剧。与此同时,东部地区、发达地区在产业升级换代和城市环境整治过程中,一些落后的、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和生产设施向西部转移,进一步加剧了西部一些地方环境的恶化。盘点近年来的重大污染事件可以发现“老少边穷”地区正成为高污染企业迁徙的目的地与污染事件的频发地。三是社会上的富人群体在攫取财富和享受富裕生活的同时,没有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没有为高消费、高排放、高污染的后果买单,有的甚至还逃避承担环境责伍“富裕人群的人均资源消耗量大、人均排放的污染物多,贫困人群往往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富裕人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享受医疗保健,以补偿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害;贫困人群却没有能力选择生活环境,更无力应对因污染而带来的健康损害。”

  3.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不公平

  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我国在环保方面城乡差距非常明显。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大部分投入在城市,而农村的环境污染资金投入相对较少,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村环保欠帐过多。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魏后凯在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召开的城乡统筹发展暨莱芜模式高层论坛上表示:我国城镇人口不到50%,社会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却大都投给了城镇,占87%,尤其是把投资投向了大都市。统计显示,我国城市拥有约70%的卫生资源,而广大农村只拥有约30%的卫生资源,农村居民人均卫生费用不足城市居民的1/4。这些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对农村的环境投资大大增加,但是差别依然很大。

  4.环境权的维护和保障不公平

  公民环境权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等。在环境权的维护和保障方面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一是公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得不到保障,侵权现象严重;二是公民的环境状况知情权得不到落实,虽然一些重大项目和工程的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通群众了解不多,难以表达利益诉求。三是环境事务参与权难以落实,在一些重大决策中,公共参与不平衡,普通公民缺少话语权,难以深度参与。四是环境监督权得不到保障,对一些重大污染项目,普通百姓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五是环境维权艰难。在现实生活中,环境侵权现象大量存在,但维权艰难,尤其是弱势群体、农村居民、农民工等更是难上加难,这其中既有公民维权意识不强,观念谈漠的原因,也有环境侵权本身复杂,调查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方面的原因,还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政策不配套等客观原因,除此以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害者往往面对的是强大的侵权者,显得无能为力,以至于出现了像河南农民工张海超通过“开胸验肺”来维权这样的极端事件。

促进环境公平的措施[3]

  环境公平关乎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关乎社会公平,更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实现环境公平,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环境公平意识

  在进行环境保护工作中,如果工作的组织者、参与者及利益相关者不能切实意识到环境公平的意义重大,也就不能真正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那么再好的计划指标或技术手段都不能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者一一政府人员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永远就成为理想;如果环境教育的参与者一一学生、城乡社区居民、家庭,认识不到环境保护和优化环境的意义,那么即便是政府环境教育计划设计如何周密,也不能真正使之落到实处;如果环境教育的利益相关者—企业,认识不到环境教育对国家、对自身企业的现实意义,那么,污染的企业还会越来越多,国家提出的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永远无法实现。鉴于此,我们可以通过举办环保宣训:或环保展览、成立环保团体以及环保宣传站等方式来扩大环保和环境公平的宣传力度,而且还要注意对城乡居民进行针对性的环境宣传教育,以确保全社会环境公平意识的普遍提高。

  2.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努力做到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与保护地区生态环境同行。一直以来,经济的发展与环境的保护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要改变这种状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改变以往只重效率而忽视公平的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同时更多地关注发展中的公平问题,坚持以人为本。以陕西镇安县为例,2004年就提出了“既要金山银山、实现突破发展,又要青山绿水、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目标,并于当年启动了40多个循环经济重点建设项目。现如今,镇安县已经初步形成了“区域大循环、产业中循环、企业小循环的发展格局。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处理,是实现环境公平的首要条件。

  3.完善污染者付费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期,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环境委员会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ion Pay Principle),其旨在针对过去所存在的环境污染者将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的不合理现象,通过由其来负担削减污染措施的费用的方式,来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在2007年9月11日的“第十二届绿色中国论坛”上指出,从发达国家的实践历程可以看出,建立和实施一套全方位、多领域、全局性的宏观环境经济政策,能以较低的成本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污染者付费是国际惯例。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污染者付费制度,尤其是在税种和税率方面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定

  4.积极开展环境教育,尤其是环境公平教育

  1994年3月,国务院第16次常委会议讨论并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日、环境与发展自皮书》,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了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实现人日、经济、社会、生态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国家战略。但是,没有通过教育手段来提高全民族的思想文化素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也将是不可能的。

  从我国目前开展的环境教育现状来看,环境公平方面的内容在环境教育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我国现阶段所开展的环境教育一般不是集中式的,而是分散在各个学科之中,主要由各相关学科承担,教育内容也主要包括环境科学教育、环境法制教育、环境伦理教育三大部分。在中小学环境教育中开展的主要是环境科学教育。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中,除哲学社会学等少数学科与专业外,其他学科与专业都极少涉及有关环境伦理方面的教育。由此可见,以环境公平为核心的环境伦理教育在当前的环境教育中实际上处于缺失的状态。针对当前环境公平教育缺失的问题,我们应将环境公平教育视为环境教育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环境公平教育,不仅要增强公众的环境公平意识,还要引导公众将环境公平理念付诸于实践,努力实现环境公平。

  5.加强法制建设,为实现环境公平提供保证

  法律作为对预防和消除社会无序状态起到关键作用的重要手段,对于调节人与环境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同样具有基础性作用,科学认识自然、合理开发和保护环境,不断调整人类自身的行为是环境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现行环境法的主体部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总共有19个条款,但其中只有一个条款简单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一个条款涉及海洋环境保护,一个条款涉及城乡建设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其余条款全部都是关于工业和城市环境保护以及污染防治的规定,严重忽视了社会实际中存在的环境不公平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将保障环境公平的实现作为环境法的基本立法目的,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在各项法规制度中贯彻环境公平的思想,以确保环境公平的实现。

  6.积极实施生态补偿机制

  所谓生态补偿机制是指运用国家的宏观调控、法律、市场调配等手段来解决在享有环境权利方面的不公平。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人日、经济、环境总量来制定相应的发展目标与考核标准,让生态脆弱的地区更多地承担保护生态环境而非经济发展的责任。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一种补偿,实现相对公平。从2009年4月开始,河北省政府对子牙河流域河流污染治理经验进行了广泛推广,在全省七大水系的主要河流、断面实行了跨界断面水系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这一政策,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补偿”的原则以及“河流水质超标,扣缴上游财政资金,补偿下游地区损失”的办法,通过财政结算的方式,对上游地区实施扣款,并将所扣款额分配拨付到受污染的下游地区。目前,河北省七大水系水环境质量正在逐步得以改善。

  7.延伸社会救助内涵,创建环境救济制度

  在我国近年发生的儿起影响较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都曾面临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如2005年11月的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据资料显示,在该起污染事故中,仅哈尔滨的直接损失就达到了15亿元左右,如果再加上间接损失,这个数字应该在儿百亿到上千亿之间。由于损失数额巨大,污染企业往往无力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使得一部分人的生活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有些甚至失去了基本的生存条件,从而成为急需社会救助者。因此,在当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对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内涵加以适当延伸,扩大社会救助范围,把环境难民的救济问题也纳入到社会救助之中,加大政府在这方面的财政投入,同时要进一步加快民间救助团体的发展,以求给予环境难民更多的救济,实现环境公平。

推进环境公平建设的意义[3]

  1.环境公平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人类是自然界的产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环境,环境是人类生存之本、发展之基。马克思指出:‘狂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自然界,就它本身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不仅离不开自然环境,而且离不开环境公平和正义,没有基本的环境公平和正义,就没有基本的生存保证,更不可获得持续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只有实现了环境公平,实现了资源在代际、代内的公平分配和利用,只有实现了人类平等地履行环境义务、承担环境责任和环境后果,人类才能持续地生存和发展。全人类如此,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也是如此。

  2.环境公平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所在

  环境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命健康,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环境利益是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切身利益、核心利益,也是长远利益、重大利益和根本利益,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包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重视维护环境公平,只有实现环境公平,才能保证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不受损害,才能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环境公平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环境问题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己经成为重大的民生问题,成为影响人民生活幸福感的重要因素。

  4.环境公平是维护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也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而环境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因此,维护和保障人权必须维护和保障环境权。2012年4月25日温家宝总理在斯德哥尔摩+40可持续发展伙伴论坛上的讲话是指出:“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人不仅有基本的政治、经济和发展权利,还应当有基本的环境权利,有权获得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权不遭受污染的危害,有权参与对影响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要提高公民的环境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障,以更加合理地利用环境,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为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而持久的动力。”维护和保障环境权必须重视维护环境公平,没有环境公平,就不可能使绝大多数人的环境权得到保障,也就不可能使大多数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得到维护和保障,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5.环境公平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具备各方面的条件,其中,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的全面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可以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物质资料,而且对人的精神发展、身心健康、情操陶冶、心灵净化、个性养成等都产生重要影响。如果资源严重匿乏,环境污染严重,生存环境恶劣,那就不可能有人的全面发展。因此,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就要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同时,必须维护环境公平。这是因为,没有环境的公平就不可能保护大多数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就不可能实现大多数人的全面发展。

  6.环境公平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环境问题在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具有重要作用,环境事件往往涉及面大,影响范围广,处理难度大,影响时间长,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因为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甚至冲突,屡屡发生,己经影响一些地方的稳定和发展。而由于环境不公平带来的社会问题处理起来难度更大,更复杂,处理得不好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随着我国环境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环境问题在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明显。因此,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高度重视环境公平建设,发挥环境公平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防止由于环境不公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7.环境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公平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社会公平包含多方面的内容,而环境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没有环境公平,就不会有社会公平,反之,环境公平对社会公平具有促进作用。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人们对环境公平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环境公平在社会公平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环境公平。

  8.环境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资源在代际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利用,必须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而这就需要实现环境公平,不仅需要代际公平,而且需要代内公平,这是因为,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是相互联系的,没有代际环境公平,寅吃卯粮、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可持续发展就是一句空话,同样,没有代内公平,就不会有资源和环境的合理、有序利用和保护,也不会有真正的代际公平。

  9.环境公平是生态文明的重要标志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是一种新型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的最重要的特征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环境公平是生态文明的重要标志,没有环境的公平,就不会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就谈不上生态文明;环境公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不重视环境公平建设,就不可能真正建设生态文明,也不可能实现生态文明。

参考文献

  1. 武翠芳,姚志春,李玉文,钟方雷.环境公平研究进展综述[J].地球科学进展,2009,(11)
  2. 2.0 2.1 张长元.环境公平释义[J].中南工学院学报,1999(13)
  3. 3.0 3.1 3.2 郑汉华.论我国推进环境公平建设的意义[J].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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