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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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成本是指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消费者通过有关途径达到维权请求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精神损耗等的总和。
- 经济成本: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民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农民工依法维权为例,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完成全部程序,农民工至少就需要支付920元的经济成本。
- 时间成本:发生权益纠纷,都要花出几天、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找对方进行协商,在此期间,受害者出于对依法维权时间漫长、花费较多、钱少不值得、举报了也没人会管、没有任何证据等方面的顾虑 ,以及对用人单位及其老板承诺的信任,也不想立即诉诸法律,而是一等再等。
- 政府成本:除了受害者本人需要支付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外,政府部门同样要支付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维权成本的原因[1]
(一) 维权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选择以下五种途径进行维权,即消费者直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并未规定对于这五种途径应当优先适用哪个。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解决争议。通常消费者会首先选择直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去寻求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帮助,最后迫不得已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此选择正是因为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通常是把希望寄托于成本较低的维权途径上,其结果却往往适得其反甚至得不偿失。
(二) 维权举证难度大在消费维权过程中,不论消费者还是经营者,证据都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所以消费者能否掌握充分的证据常常是决定维权能否成功的关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实,不仅仅是在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举证,在其他四种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中,双方就自己提出的主张均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然而,由于中国法律没有消费者维权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基于消费活动本身的特点和消费活动中双方地位的实际不对等,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消费者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难度很大。加之消费者一般不具有事先收集证据的意识,这就使得他们往往把握不住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也对日后维权造成了阻碍。
(三) 维权费用投入大,结果回报小一般来讲,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若选择维权,其态度必定是积极的;相反地,当经营者得知有消费者因其商品或服务所造成的损害要维权时,其态度通常是消极的。因此,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配合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在
首先,在全社会树立降低维权成本意识。要通过舆论宣传使全体社会成员充分认识降低维权成本,对于保障公民权益、加大侵权成本、遏制违法犯罪、建立诚信社会、完善法律实现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要将降低他人维权成本作为维权机关和组织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并建立相应的行业自律机制;要在全社会树立为当事人和他人节省维权成本为荣、增加当事人和他人维权成本为耻的社会风尚,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鼓励维权机关和组织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主动地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其次,将降低维权成本纳入绩效评价体系。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政绩观为指导,将降低维权成本作为评价维权机关或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工作实绩和服务水平的一个重要评价内容,形成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要设置科学的维权成本指标体系,并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要建立维权成本约束规则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三,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维权收费标准。在确定维权机构和组织的收费标准时,必须寻求国家成本与当事人成本之间的平衡,在国家尚无力承担所有维权成本的情况下,完全取消维权收费实际上不利于百姓维权;应当看到,仲裁费、诉讼费等规费的设置,不仅是一种成本分担机制,而且是一种遏制当事人滥诉,利用经济手段制裁侵权行为的机制,完全取消收费是不理智的;要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存收费进行适当调整,使收费标准尽可能公平、合理。
第四,限制维权隐性成本和不正当成本。要增加维权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化,防止争讼掮客混迹其间,中饱私囊;建立严格的对维权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杜绝维权中的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不断提高争讼程序的正当化水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行为和诉讼过程,尽可能缩短争讼周期,减少维权的必要时间和必要成本;全面落实司法便民等措施,千方百计地为百姓维权提供便利;加大调解和和解力度,使纠纷尽可能以和平或和谐方式解决。
第五,建立科学的维权成本转移和分担机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途径维护权益、解决争端;普遍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过程中附带调处相关侵权民事争议的职权和职责,以减少不必要的民事侵权诉讼,使当事人被侵害的权益尽快得到恢复;建立百姓维权基金和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或难于支付维权成本的维权主体或维权本身带有公益性的维权行为,应当依法免交国家规费或由国家或基金组织提供经济援助和支持。
- ↑ 何颖,季连帅.论我国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6期